为照护婴幼儿提供便利 新建小区要配建婴幼儿照护机构

18.11.2020  08:02

  11月17日,市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按照《意见》,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措施,为家庭照护婴幼儿提供便利条件。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或与其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开设母婴课堂、家庭课堂等栏目,传播科学育儿知识,为家长和婴幼儿照护者提供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

  鼓励和支持基层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社会组织等,采取单独或联合方式举办非营利性或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就近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满足职工的婴幼儿照护需求。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采取独资、合资、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依法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在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聚集区域或周边,建设标准化、规范化的婴幼儿照护机构,增加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效供给。支持有条件的和新建配套幼儿园,统筹考虑托育服务需求,积极探索幼儿园、托育机构一体化建设。

  新建居住区时,要按照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的要求,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统一规划,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综合利用社区服务中心(站)、老年活动中心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资源,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实现与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

  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确保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各类税收优惠应享尽享。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鼓励用人单位对计划生育政策内生育的婴幼儿家庭父母,每人每月发放200元婴幼儿保教费。

  年底,六城区要建成两个以上、三县一市要建成1个以上具有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