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和欠条有何区别

05.08.2015  17:27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间资金流动日渐频繁,私人借贷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借贷的案件在民事案件中占的比例也正逐渐变大,当事人甚至一些法官常常把欠条和借条这两种重要的民事证据弄混淆,因此,很有必要对二者进行区别厘清。

  首先产生的原因不同。借条主要是因借款而产生的;而欠条产生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任何能以金钱以及实物为给付内容的债都能产生欠条。

  其次是性质不同。借条反映的是当事人之间借款合同关系,借条本身是借款合同的凭证,每一个借条背后都是一个借款合同;而欠条则是当事人之间的一个结算结果,反映的是当事人之间单纯的债权债务关系。

  再次是诉讼时效不同。对于注明了还款期限的借条和欠条,诉讼时效均从其注明的还款期限之日起两年。没有注明还款期限时,两者的诉讼时效是有区别的:对于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借条,依照《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要求还款,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时开始计算,时间为两年。权利人再次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中断。但是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条的20年内不主张权利,则丧失胜诉权。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欠条,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法复(1994)3号]中指出:“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的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的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据此,此类欠条的诉讼时效应从出具欠条之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日起两年。但是从出具欠条之日起,两年内不主张权利的,丧失胜诉权。

  再有就是证明力不同。举证时,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简单的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否认,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欠条形成的事实,否则法院很可能不予支持其诉求。

  只有对借条与欠条有了明确的区分和了解,我们才能用更好的指导方法去寻找真相,才能更好地驾驭民间借贷案件,才能正确处理好纠纷,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赵华英 作者单位:汾西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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