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修订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17.08.2015  17:08

    法制日报讯 记者陈丽平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致函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转报旅游局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旅游法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的报告。旅游局在报告中提出,加快推动旅游法配套法规制度建设。国务院已将《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的修订列为2015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预备项目,目前正在加紧推进;将《旅行社条例》的修订列为研究项目,将尽快启动调研。

    2014年12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旅游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并提出了审议意见。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致函国务院办公厅,请研究处理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的报告。旅游局对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进行了深入研究,结合旅游法的实施,制定了今后三年旅游业发展战略,印发了《旅游局关于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兴旅、依法治旅的意见》,将执法检查报告提出的主要意见建议纳入其中。同时,会同中央宣传部、外交部、发展改革委等27个国务院旅游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以及中央文明办、法制办、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利部、体育总局、宗教局6个部门,提出了改进工作的措施。

    旅游局在报告中提出,旅游法层级较高,部分内容规定较为原则,需要下位法和配套制度进行细化。为此,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地将配套制度建设作为重中之重,加快推进。今年以来,旅游局制定出台了《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促进导游行业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与质检总局联合发布了《景区最大承载量核定导则》、《旅游滑雪场质量等级划分》等14项国家标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出台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等规章标准。气象局制定了《山岳型景区旅游气象服务业务建设指南》和《旅游景区雷电灾害防御技术规范》。教育部制定了《中小学学生赴境外研学旅行活动指南(试行)》。针对网络旅游经营等问题,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公安部、工商总局等部门制定了《互联网站管理协调工作方案》和《关于进一步落实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工作方案(试行)》。

    报告介绍,云南、海南、上海、湖北4个省(市)的旅游条例已修订并公布实施;辽宁、吉林省的旅游条例已进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程序;陕西、湖南、江苏、浙江、福建、广西6个省(区)的旅游条例修订被列为2015年立法计划的审议项目;重庆、山东、贵州3个省(市)的旅游条例修订被列为2015年立法计划的预备项目;北京、安徽、四川、青海、内蒙古5个省(区、市)的旅游条例修订被列为2015年立法计划的调研项目。各地积极落实旅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研究城镇和乡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村旅游促进管理办法》已列入政府2015年立法计划的审议项目,《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和乡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经营旅游业务管理办法草案》计划于2015年报请审议,《上海市农家旅游管理办法》、《山东省城镇和乡村居民经营旅游管理办法》均已列入政府2015年立法计划的调研项目,河南省拟在旅游条例中将乡村旅游单独设章予以规范。此外,一些地方还根据旅游发展需要,有针对性地制定了具有地方特点的制度规范,如《湖南省旅游市场秩序和旅游安全监管工作暂行办法》、《广东省游艇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骑马乘驼管理办法》、《海南省旅游市场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海南省导游薪酬和社会保障指导意见》等。

    报告提出,下一步,旅游局将加快出台《旅游规划编制和评估办法》、《景区开放条件听取意见办法》和旅游市场秩序督办、服务等级退出、旅游信用信息公示等制度,以及《旅游发展规划评估导则》、《全国自驾车房车营地建设规划》、《自驾车房车营地建设与服务规范》等标准,研究修订《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等部门规章;推动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高风险旅游项目管理办法;针对网络旅游经营等问题,研究制定通过网络经营旅游业务的有关规定,编制《旅行社从事电子商务的手册》。此外,旅游局将指导、推动已将旅游条例修订列入审议项目的地方尽快出台旅游条例,重点支持新疆、广西、上海、山东等地制定出台城乡居民从事旅游经营的相关办法。

责任编辑: 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