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次修改选举法不断完善选举制度

05.09.2014  10:58

    开栏语

    1954年9月,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正式建立。实践充分证明,人大制度是符合我国国情、能够充分体现人民共同意愿和根本利益、能够充分保证人民当家做主的根本政治制度,也是党在国家政权组织中贯彻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的最好实现形式。

    法制日报从今天开始,在一版、三版陆续推出系列报道,集中反映60年来我国人大选举制度、民主立法制度、科学立法制度、监督制度、代表议案建议办理制度等各项人大制度经历的从无到有、从初步探索到逐步规范的发展历程。

    法制日报讯 记者陈丽平 见习记者李想从选举法诞生到对现行选举法的五次修改,从等额选举到差额选举,从农村和城市全国人大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比例为8:1到“同票同权”……经过一个甲子的探索,作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石的选举制度不断发展完善,成为中国共产党将马克思列宁主义的人民代表选举理论与中国具体国情相结合,创造出来的新型民主政治制度。

    1953年2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3月1日,新中国首部选举法公布实施,开启了我国人民民主选举制度的新时代。

    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选举法,规定各级人大代表一律由选举产生。从1979年下半年起,在试点基础上,我国开展了全国范围的县级人大代表直接选举工作。根据这一法律,此后的选举工作普遍采取差额选举等民主选举方式,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热烈拥护。

    此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于1982年、1986年、1995年、2004年和2010年先后5次对选举法进行了重要修改,逐步形成一套适合我国国情、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选举制度。

    2010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选举法的决定,明确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从8:1、4:1再到1:1,农村和城市全国人大代表所代表人口数比例的变化,反映出我国城乡经济社会的发展变迁,成为我国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生动写照。

责任编辑: 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