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劳动者权益细致入微

09.03.2015  11:52

  盛方奇 制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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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背 景

  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大工伤保险法律制度建设,2004年1月1日《工伤保险条例》的施行,为保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2010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对工伤保险制度作出了一些新的规定。随后,国务院对《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了修订,并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随着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工伤保险参保范围进一步扩大,参保人数不断增加,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数量呈进一步上升。据统计,近年来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数量位居各类行政案件前列。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涉及到职工的切身利益,直接影响社会稳定。相关行政案件审判过程中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解决纠纷的难度日益增大。例如,工伤认定中劳动关系交叉的处理问题;工伤认定中的“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外出期间”以及“上下班途中”如何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伤认定申请法定期限能否扣除或者延长; 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工伤保险待遇与民事侵权赔偿如何衔接处理等等。为了妥善处理工伤保险行政纠纷,统一司法尺度,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开始就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调研,并在认真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经过反复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按照“依法保障工伤职工权益、大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制定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规定》),于2014年6月18日公布、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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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 容

  《规定》共10个条文,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内容:

  (一)明确了特殊情况下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用人单位。《规定》第三条第一款专门对双重劳动关系、派遣、指派、转包和挂靠关系等五类比较特殊的工伤保险 责任主体作了规定。

  (二)细化了工伤认定中的“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外出期间” 以及“上下班途中”等问题。该规定不仅列举了实践中常见但又容易产生争议的几种工伤认定情形,还力求在列举情形中揭示“三工”的基本要素。

  (三)明确了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三种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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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 义

  这些规则可起到明确的指引作用并降低工伤认定的法律风险,也可在信息逐渐对称之下提高司法裁判的认可度。

  在该《规定》出台的背景下,司法解释已成为政府权力行使的重要法律资源。行政案件类型化的司法解释有希望成为“司法——行政”在有效制约下进行合作的制度化先例。通过司法权的自我规范推动行政权的自我约束,最终使司法机关的义务(《规定》中共有6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转变为行政机关免于诉讼的利益和工伤职工的切实权益。对此,法院可进一步以成熟的司法判例为指

  导,在司法权范围内开拓新的正当性资源,让私权保障在公法的不断构建和完善中得到有效而切实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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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例

  莫某生前是广东省佛山市南海西樵一花木场员工。2014年1月9日,莫某被安排到南海中学浇花除草。下午下班后,他离开南海中学到菜场买菜。莫某骑自行车途经西樵镇环山大道迎喜酒楼对开路段,被一辆客车撞倒,经抢救无效死亡。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警大队认定,莫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同年3月20日,莫某的哥哥向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南海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南海区人社局受理调查后,于同年5月22日认定莫先生的死亡属于工伤。

  这对于没有帮莫先生购买社保的花木场而言,无疑是个重磅炸弹。因为只要认定莫先生的事故属工伤,花木场就得全额承担莫先生的工伤赔偿。同年8月,花木场向南海区人民法院递交诉状,认为莫先生已离开回家线路且是为办私事,请求撤销工伤认定。

  南海法院一审认为,花木场主张莫先生下班买完菜后去办私事,但无提供证据,遂驳回其请求。花木场不服,上诉至佛山中院称,事故发生地并非下班必经路线,且当时正在封路维修,这足以证明莫先生是为了增加收入,私自去为捡废品而发生交通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南海区人社局辩称,在认定工伤前,曾派工作人员到事故地点查看,并制作了下班路线图,认定事故属于工伤证据确凿。

  莫某哥哥则表示,事故现场只看到了弟弟留下的菜和鱼,并没有矿泉水瓶,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请求维持。

  2014年12月,佛山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莫某属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与莫某一同下班的工友所作的两次陈述自相矛盾,鉴于证人系花木场的员工,其最后所作的证言证明效力较低,因此,原审认定并无不当,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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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 评

  刘玲(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律师协会副会长)

  《规定》是《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后,工伤保险参保范围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参保人数与日俱增、工伤认定标准模糊、工伤保险行政案件不断增加,以及司法实践中不断出现新问题等情况下颁布并实施的。

  《规定》虽只有10条,却解决了目前司法实践中面临的多种难题:首先,明确了特殊情况下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用人单位;其次,细化了工伤认定中的“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外出期间”以及“上下班途中”等问题;再次,明确了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三种处理方式;最后,还对涉及劳动关系确认的行政审判程序作了规范。

  《规定》用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锡锌教授的话说,“可谓充满智慧,它表明我国司法体制与行政法治日益形成良性互动的整体”。它保障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为基层的裁判者提供了明确的裁判标准,是一部颁布及时、深得民心、充满智慧的司法解释。

责任编辑: 张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