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保健食品等三类食品 非法添加非法声称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晋食药监办保化〔2016〕102号

07.06.2016  22:40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消费安全,根据国家总局《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保健食品等三类食品非法添加非法声称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三〔2016〕68号)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保健食品等三类食品非法添加、非法声称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治理重点
  保健食品、配制酒(主要是含中药材成分的配制酒)、玛咖制品等食品生产经营行为。
  二、治理内容
  保健食品、配制酒、玛咖制品等食品中非法添加药物、非法宣传功效问题。
  三、治理措施
  (一)企业自查自纠。保健食品、配制酒、玛咖制品生产(包括委托生产)、经营者要按照法律规定和《关于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5年第16号)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自查:一是自查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非法添加药物、非法宣传功效的行为;二是自查在产品标签标识、说明书中存在的非法宣传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未取得保健食品许可宣传保健功能的行为;三是自查在广告宣传过程中存在的虚假夸大宣传产品功效、未经审批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行为;四是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二)监督检查和抽样送检。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和《山西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制度》组织对本辖区生产经营者进行专项监督检查。一是对本辖区内保健食品、配制酒、玛咖制品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检查:产品生产许可证件、产品配方、工艺、生产过程质量控制、生产记录、产品追溯性、产品标签标识和说明书、原辅料索证索票和台账记录等情况。二是对本辖区内经营者销售的保健食品、配制酒、玛咖制品等食品的标签标识说明书、宣传材料等进行检查。重点检查:保健食品声称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配制酒、玛咖制品及其他食品未取得保健食品许可声称保健功能的行为;检查产品名称、说明书、赠送宣传册、广告中存在的未经批准的功能声称,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等行为。三是对在检查中发现涉嫌非法添加、非法声称产品功效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重点检验:保健食品、配制酒、玛咖制品中非法添加药物的行为(如:西布曲明、麻黄碱酚酞、西地那非、他达那非、盐酸二甲双胍、马来酸罗格列酮、盐酸吡格列酮、盐酸苯乙双胍、格列本脲、格列吡嗪、洛伐他汀、氨氯地平和硝苯地平等指标)。
  (三)问题产品和违法违规企业的处置。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检查和抽检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依法予以处置:一是责令生产企业立即停止生产问题产品并进行召回,责令经营单位立即停止销售,对召回、下架的问题产品要及时依法处置,防止再次流入市场;同时要查清问题产品来源和流向,涉及其他地区的,及时通报相关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采取控制措施。二是深入开展调查取证,查清相关生产经营企业违法事实,依法从严处罚;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的,移送工商部门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信息公布。自查、检查和抽检中发现问题的保健食品、配制酒、玛咖制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执行产品召回和下架措施的问题产品名单,向消费者说明召回和下架原因,并应当发布消费风险提示。生产经营者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监督企业对问题产品召回、下架措施的执行,对召回、下架不到位、走过场的,要予以从严惩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治理实施步骤
  (一)组织部署阶段(6月上旬)
  各地要按照专项治理工作要求,安排部署辖区内保健食品、配制酒、玛咖制品的专项治理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
  (二)自查整改阶段(6月中下旬)
  各地要通知辖区内保健食品、配制酒、玛咖制品生产经营者,按照专项治理工作要求,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对于自查中发现的问题,企业应当采取停止生产并召回非法产品、修改产品标签标识及说明书、撤销非法违规广告等措施进行整改纠正,并于2016年6月30日前将自查和整改情况报告提交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三)集中检查阶段(7月至11月)
  各地要组织对本辖区内保健食品、配制酒、玛咖制品生产(包括委托生产者)、经营者开展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检。检查过程和情况要按照相关检查格式化表格进行,形成书面记录,并有被检查人签字。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企业限期整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并及时上报。省局将适时组织对各地专项治理工作进行督查督办,对重点生产经营者开展突击监督检查,确保专项治理工作落实到位。
  (四)分析总结阶段(12月)
  专项治理完成后,各市局应及时进行统计、分析,总结本辖区专项治理的工作情况,包括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案件查处情况、社情民意和舆论反应等,并将专项治理工作总结(含电子版)报省局保化处。  
  五、工作要求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合理安排本辖区专项治理工作,明确专项治理工作的重点、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工作要求,确保工作措施到位、责任落实到位、违法问题处置到位。
  (一)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总局《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和省局《山西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制度》,推进专项治理工作深入开展。要重视指导生产经营者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完善和执行各项管理制度,不断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二)要注重工作协调,开展联合执法。对检查中发现的涉及广告、电视媒体等其他问题及时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对于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三)要加强工作沟通,引导社会共治。要特别注重发动社会监督,形成媒体关注、消费者协查的监督氛围。
  (四)要将监督检查情况及时录入省局食品药品信息化监管平台。
  (五)自专项治理工作开始起,每月5日前汇总上月辖区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将工作进展情况和监督检查情况报表(附件1、附件2)上报省局保化处。2016年12月5日前向省局报送专项治理工作总结。工作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省局保化处报告。
  联 系 人:李凯  解福诚
  联系电话:0351-8383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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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6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