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黑”“恶” 透过案例看明白

11.09.2018  16:43
  案例一:兰某某等7人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案

  2016年2月,被告人兰某某等4人在岚县北村村委门口将村委主任兰某虎强行拉到车上,威胁其交出手机,索要工程款,兰某虎在途中冠心病发作,浑身出汗、身体发软,被告人芦某、程某在车上对其肆意辱骂。

  2016年5月,被告人兰某某、张某某辱骂、殴打物业处工作人员牛某,后挨家挨户将业主的门敲打一遍,威胁、恐吓住户不许告状。

  2016年6月,被告人兰某某等3人闯入某住宅小区随意辱骂小区住户,殴打物业处工作人员赵某和小区住户王某。法院经审理,对被告人兰某某以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对其余6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一年至五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法条释义1】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行动自由的行为。行动自由是指公民身体在不受强制约束的条件下,按照自己的意志,在任意的时间、空间自由支配自己的行动。

  【法条释义2】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本条规定的“寻衅滋事”,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案例二:曲某玲等11人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故意伤害案

  2016年5月30日至6月13日,被告人曲某明等十几人以货车占道及指使、雇佣老年人坐在路中间堵路的方式,将兴县交楼申乡王家庄村至康家庄村之间某锯厂附近路段强行拦堵,致使晋中市天顺车队5辆运输大理石的货车滞留达15日和10日之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2015年,被告人曲某玲提出要承包张某、王某等人合伙经营的航吊、地磅设备遭到拒绝后,曲某玲采用大车围堵、威胁、恐吓等非法手段,迫使张某违背本人意愿,将花费27万元购买、尚未经营的航吊以7.5万元的价格卖给曲某玲。

  2015年8月18日,被告人孟某某驾驶货车途经兴县交楼申乡孙家崖村路段时,因与白某提、白某民二人驾驶的QQ车错车发生口角、厮打。随后孟某某叫来曲某玲等人,殴打致白某提腰部左侧第11根肋骨骨折、4颗门牙脱落,构成轻伤一级。

  法院经审理,对被告人曲某玲以犯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对其余10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一年至三年十个月、缓刑不等有期徒刑。

  【法条释义1】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强迫交易罪】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本条规定的“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

  【法条释义2】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两层含义:其一,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是违法的,如果是合法的医疗行为,不能构成本罪;其二,必须使他人的身体健康受到损害,包括人身组织的损害和身体器官正常机能的损害两个方面;损害的程度可以分为轻伤、重伤、致人死亡三个层次。

案例三:白某某等13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案

  2016年3月12日,被告人白某某等十几人,与李某忠、王某祥等人在煤炭大酒店走廊内、院内聚众斗殴。

  2015年4月9日,被告人白某某等人在柳林县“钻石”KTV唱歌时与陈某宁等人发生争执,后双方发生打斗,致陈某宁、刘某海、任某冬不同程度的受伤。

  2013年12月29日至2014年1月3日,被告人白某某等人将被害人景某峰控制在柳林县城龙胜旅馆、佳源旅馆等房间内,并对景某峰实施了殴打,要求其偿还赌债,景某峰保证一定还债之后才被白某某等人释放。

  法院经审理,以被告人白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等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其余12名被告人分别判处十个月至三年、缓刑不等有期徒刑。

  【法条释义】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聚众斗殴”,是指出于私仇、争霸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而纠集多人成帮结伙地进行打架斗殴。这种斗殴通常是不法团伙之间大规模地打群架,往往有一定的准备,带有匕首、棍棒等凶器,极易造成一方或者双方人身伤亡,甚至造成周围无辜群众的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作者单位: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玉) 责任编辑:陈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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