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日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混合所有制经济

04.07.2014  12:16

光明日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混合所有制经济

      作者:常修泽

  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混合经济”的产权基础;是协调社会多种利益关系,并使之“和谐统一”的产权组织形式;是推动国企改革的有效财产组织形式,其中孕育着新的公有制组织形态。

  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提出:针对传统所有制结构的弊端

  所谓“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指在社会经济形态中,不同的产权主体多元投资、互相渗透、互相贯通、互相融合而形成的新的产权配置结构和经济形式。它是针对传统所有制结构的弊端和转轨中存在的问题、适应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提出来的。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中,整个的社会所有制结构和作为微观基础的企业产权结构都具有强烈的“反混合”特征,表现为“三性”。

  一是“单一性”。即把社会主义经济看成“纯而又纯”的单一的公有制经济(甚至为单一的国有制经济),非公有制经济被视为与公有制经济格格不入的“异己力量”。改革开放以来,实践中产生了诸种非公有制经济形式,但把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经济对立起来的观点、政策和做法依然相当普遍。

  二是“封闭性”。即把社会所有制结构和企业产权结构看成是一种封闭的系统,排斥不同所有制之间的相互渗透,更谈不到彼此之间的相互融合。改革开放以来,从社会层面看,虽然“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格局开始出现,但这种格局还不是一种“胶体式”的混合格局,而是“板块式”的离散格局;特别是在国有大中型企业产权结构方面,这种封闭性表现得更为严重,不仅民营资本和外商资本的进入十分困难,而且本企业内经营管理层和员工的股本进入也不顺畅,容易造成国有企业“一股独大”甚至“一股独占”的局面。

  三是“凝滞性”。单一性和封闭性的结果导致产权流动和交易的僵滞,这在国有产权体系中表现尤为突出。虽然各地建立了若干产权交易市场(据笔者了解,全国加入产权交易市场协会的产权交易机构有102家,其中获得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资格的66家),但严格来说,在中国,广义产权流动、交易机制和体系并未建立起来。在不少地区和部门,经常看到的资本现象是:应当互补的不能互补,应当互换的不能互换,产权难以优化配置。

  这些问题不仅在非上市的国企存在,而且在上市公司中也不同程度地存在。至于垄断性行业,无论是“变异了的自然垄断性”行业,还是“不合理的行政垄断性”行业,其产权的单一性、封闭性、凝滞性更严重。

  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新经济体制的要求

  首先,混合所有制是“混合经济”的产权基础。现代市场经济既不是单一的政府干预型经济,也不是单一的市场自控型经济,而是一种市场机制和宏观调控相结合的经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适应经济全球化和新技术革命的新形势,完善“市场在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体制。这种新型经济体制的产权基础是什么?笔者认为,既不是单一国有制,也不是单一私有制,而是将公有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的混合所有制经济。这种“统一性”,不是外在的统一,而是内在的统一。

  其次,混合所有制是协调社会多种利益关系,并使之“和谐统一”的产权组织形式。随着改革的深化,中国社会和企业内部的利益关系已经“多元化”,这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在利益多元化的情况下,如何协调不同利益主体之间(此处指资本主体)利益关系的问题成为社会发展的新课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特别强调“社会更加和谐”。如何协调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平衡社会实际存在的利益矛盾,从而使社会更加和谐,是中国未来改革发展中的重大战略问题。

  近年来,决策层采取的一些重大举措,实际上是为促进“社会更加和谐”而进行的新探索。现在强调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就是要在混合所有制经济中,吸纳不同的利益主体——不是产权模糊的吸纳,而是产权清晰的吸纳,不是彼此隔绝的共存,而是彼此渗透的共生,从而融合成一个新的“利益共同体”。这种以产权为纽带的新型的利益共同体,对于提高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度”,具有重要意义。

  最后,混合所有制是推动国企改革的有效财产组织形式,其中孕育着新的公有制组织形态。当前国企改革,特别是大型国企改革效果不理想,虽然几年前就指出“攻坚战”的改革任务,但客观现实是“久攻不下”。究其原因,难以找到合适的所有制形式是重要原因之一。提出发展混合所有制,有利于真正建立产权主体多元化、治理结构法人化的制度。从发展的眼光来审视,随着以股份制为主要形式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从中会产生公有制的新的组织形式。

  如何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基点研究,笔者认为,应当在以下三方面展开。

  第一,在社会层面,用包容性而不是用排斥性的观点和政策把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统合”起来。

  笔者认为,各种所有制经济完全可以在市场竞争中发挥各自优势,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不能把这两者对立起来,要把它们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具体来说:一要使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经济发挥各自的所有制优势,相互依存和补充;二要使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经济相互竞争和推动,在竞争中使二者互动、双赢(在浙江、广东等地,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快,也推动了公有制经济发展);三要使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经济相互渗透和交融。当前,我国开始出现的民资、外资参与国企改革,以及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管理和技术股权、期权制试点等,都是渗透和融合的新形式,这些实践将会以新的态势促进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

  第二,在国有经济层面,继续推进国有经济的战略调整。

  现在国有经济的比重依然偏高,根据笔者研究,不仅国有工业企业资产占工业部门总资产的比重明显过高,而且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现产值占整个工业总产值的比重也属偏高,即使是国有经济在整个GDP中所占的比重,与理想目标相比,也存在一定距离。

  目前,在工业领域,浙江、广东、江苏等省的国有和非国有比重的格局与东北、西北及西南某些省(区)国有和非国有工业的比重的格局仍有明显差距。应当加快这些地区的国有资产的置换。从行业来说,要特别“推进垄断性行业改革”,实施这些行业的资产重新组合,这是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新的突破点,要给予特别重视。

  第三,在微观层面,打破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的产权格局,积极推进股份制,发展混合所有制的产权结构。

  近年,国企“脱困”有所进展,但这种“脱困”大部分是靠政策调整和利益再分配来实现的,这仍属于“政策调整型”改革,而不是“制度创新型”改革。要切实从着重“依赖政策”的改革模式和惯性中解脱出来,在企业的“产权制度创新”中寻求突破。

  除极少数必须由国家独资经营的企业外,其他绝大多数国有企业,应当积极、扎实地推行股份制改造,形成产权主体多元化。虽然重要的企业可以由国家控股,但对“控股”要有全面的把握,未必是“绝对控股”(75%以上)或“优势控股”(51%以上),可以采取“有效控股”(50%以下),甚至来用“金股”(一股)制。至于大量的竞争性企业则应进行“资产置换”。

  鉴于目前国有资本在企业中比重过大,应通过向民资、外资、企业内经营者和职工转化或吸收股本的办法,实现产权置换和优化重组。在“置换”和“重组”中,多种形式的混合所有制将会蓬勃发展。这是培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新生长点,也是建立公正的深度市场化经济体制的重要着力点。

  (本文章摘自7月2日《光明日报》,作者系清华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宏观经济研究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