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规范租赁住房改建活动 过道、厨房等不得改建为居室

08.06.2020  07:21

  6月6日省住建厅消息,《山西省租赁住房改建导则(试行)》现已印发,从技术标准和管理使用上对租赁住房改建活动予以规范,保障租赁住房安全,增加租赁房源供给,改善群众租住环境。其中明确,卧室不得隔断出租,不得将过道、厨房、卫生间、阳台、储物间和地下储藏室改建为居室。

  近年来,我省住房租赁市场迅速发展,为解决进城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等新市民住房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新建租赁住房供应量少,存量房源户型与新市民需求不匹配,非住宅改建为租赁住房缺乏技术标准,在租住需求旺盛的城市甚至出现了违规改造房屋出租、违规隔断群租等乱象。

  此次新出台的规定,从供给侧入手,对省内商品住房和经批准的非住宅出租改建行为进行规范,提高租赁住房供应品质,满足新市民租住需求。同时,从建筑空间、结构、给排水及采暖、电气和燃气等方面,明确了具体的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

  其中,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等非住宅经批准进行集中式改建,应对原建筑结构进行安全性鉴定,不符合租赁住房使用要求的应采取加固措施,公共区域应配置餐厨、卫浴、休闲、健身等设施设备,满足承租人公共活动和社会交往等需求。商品住房进行分散式改建,应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居住单位,卧室不得隔断出租,不得将过道、厨房、卫生间、阳台、储物间和地下储藏室改建为居室或影响、破坏其功能使用。改建使用的材料设备和工程竣工后室内空气质量应符合有关规定,不得危及承租人安全和健康。租赁住房不得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