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政府出台《关于低热值煤发电项目环评审批的实施意见》

25.05.2015  18:15

      省政府出台实施意见规定
        近期,省政府出台的《关于低热值煤发电项目环评审批的实施意见》规定,我省自然保护区、水源地、风景区等环境敏感区域,将一律不得建低热值煤发电项目。同时,太原市作为重点控制区,全境只能建设“上大压小”或热电联产燃煤发电项目。
        我省是煤炭大省,煤炭在生产和洗选过程中产生了大量的煤矸石、煤泥、洗中煤等低热值煤资源,对这些资源加以利用,将极大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矿区生态环境污染,节约土地和运力,但作为煤发电项目,带来的大气环境污染也不容忽视。
        《实施意见》要求,严格项目布局选址,在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泉域重点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等环境敏感区,一律不得建设低热值煤发电项目;严格污染物排放限值,新建低热值煤发电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关于推进全省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实施意见》中提出的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烟尘超低排放限值;严格执行大气污染防治要求,太原市作为重点控制区,全境只能建设“上大压小”或热电联产燃煤发电项目,大同市、朔州市、忻州市作为一般控制区,所设区(不含县)只能建设热电联产燃煤发电项目,全省所有城市(含县级市)建成区、规划区只能建设热电联产燃煤发电项目;严格落实区域污染物削减方案,项目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环境空气质量相关指标超标的,所在地设区市政府要制订区域污染物倍量削减方案;严格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按照环保部要求,火电行业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来源于本行业,热电联产机组供热部分总量指标可来源于其他行业,总量指标可从企业内部置换取得,不足部分要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