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30.09.2014  22:35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10月1日施行

  经营异常的企业将“处处受限”

  企业运营情况、企业信用记录、资产规模……这些关于企业“家底”的信息将全部公开。10月1日,《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全省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工作将同日全面启动,我省不论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都需在网上公示企业的相关信息,市民可从网上查询到企业所公示信息,并对企业信息真伪等进行监督举报。  

   10月1日起开始报送  

  今年3月正式实施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改为认缴登记制度,同时取消了企业年检制度。即将实施的《条例》将推行市场主体年度报告与及时信息公示制度。
  数据显示,注册资本登记制度实施以来,我省市场主体发展迅速,目前,全省市场主体(不含外资企业)总量达到1406680户,其中,内资企业58193户,私营企业245140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70988 户,个体工商户1032359户。
  《条例》规定,企业应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工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据了解,企业需公示的年度报告内容包括:企业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企业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等。同时,企业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时向社会公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由于《条例》实施时间的原因,企业应当于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部门报送2013年度报告并公示。2014年度报告按照《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应当在报送2013年度报告并公示后,再报送2014年度报告并公示。截至2014年2月28日,企业未按照原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的,但工商部门未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决定的,应当依法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
  个体工商户应当于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向工商部门报送2013年度报告。2014年度报告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自2015年1月1日起,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的规定报送并公示2014年度报告。
  据了解,我省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通过山西省工商局门户网登录山西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 gsxt.sxaic.gov.cn)办理年度报告公示和即时信息公示。在进行年报申报前,相关人员需登录系统进行注册,只有企业填写的信息真实有效,工商部门才会准予注册。注册成功后,企业人员登录该系统,输入企业注册号、密码、验证码,即可填写企业公示信息及年度报告表。
  省工商局工作人员介绍,以前,企业年检时企业法人要提交年检报告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许可证复印件、分支机构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委托书等多项书面材料,这些材料在年检通过后都要存入企业登记档案。实行年度报告后,全部在网上操作,企业只要登录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填写信息,保存提交即可,省去了填写纸质材料、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等环节。  

   经营异常的企业将向社会公示   

  “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规定时间内未报送年度报告和即时信息的,或者报送的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工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个体工商户,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山西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省工商局负责人表示,《条例》将为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中的“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实现提供制度保障,进而推动构建社会诚信体系。
  对于企业,《条例》规定,将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即“黑名单”。将未按规定履行信息公示义务或者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载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仍未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的,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同时,《条例》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对于进入“黑名单”企业,有三种修复途径:一是企业可以对自行公示的信息纠错。企业发现其公示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可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及时修改,修改前后内容同时公示。二是对于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由自列入之日起3年内消失的,可以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三是企业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相关违法违规情形的,由工商部门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此外,结合《条例》的实施,《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及《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5个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将作为《条例》的配套监管措施同步实施。“《条例》和5规章的颁布实施是保障注册登记制度改革顺利实施的重要制度支撑,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改革举措,对于转变政府监管方式,运用大数据等手段提升监管水平,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信用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中‘基础桩’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省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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