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庭审为中心”是公平高效审判的坚实路径

16.11.2015  12:47

作为对民事诉讼制度的一种理论阐述,“以庭审为中心”是指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法官前期组织当事人、司法辅助人员以完成庭审的准备工作为要务,开庭审理时法官对案件的调查实现“诉讼证据认定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理由形成在法庭”【1】 ,裁判结果确立与宣告完成在法庭的民事诉讼原则。

民事诉讼“以庭审为中心”原则主要包括了以下内容:1.确立庭审为整个民事审判活动的制高点与中心,民事诉讼活动围绕庭审裁判制高点中心画圆,完成从圆周向圆心的包围,不断缩小半径直至占领圆心制高点,完成圆周与圆心的重合,从而结束整个民事诉讼审判活动。2.以“庭审为中心”要求民事诉讼活动的开展以开庭审理为导向,前期诉讼活动以达到庭审调查为标准,是为开庭审理作准备,是辅助环节,而开庭审理是审判活动的中心环节。3.一切诉讼程序的安排开展是为庭审作准备,排除等待调解或证据不上庭等“跳过”庭审与判决的消极思想,当事人不调解撤诉法官则绝不放弃庭审裁判的准备。4.民事诉讼活动的重大审理裁判程序、步骤在法庭审理中完成,其中包括争议事实的调查、裁判思路的形成、裁判结果的确立与宣告等。

民事诉讼“以庭审为中心”原则主要适用于民事一审程序,落实主要在基层法院。这是因为只有在民事一审的审判活动中,法院须要完成立案登记、副本送达、证据汇集交换、归纳固定诉争焦点、法庭调查、辩论、调解、宣判等多个环节【2】 。民事一审的开庭审理任务包括归纳固定诉争焦点、法庭调查、辩论、调解、宣判工作,是整个诉讼活动的重中之重,因此须坚持“以庭审为中心”。而民事诉讼二审、再审的主要任务是核查确认已有的审判结果程序有无违规、审判思路的正当性、审判结果的合法性,无须也没有必要再坚持“以庭审为中心”【3】。

在民事诉讼中确立“以庭审为中心”原则在当下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对民事诉讼司法体制改革思路进行了厘清重塑。民事诉讼审判体制改革长期陷入两种思想缠斗:一曰保持中国传统尊重国情,以“马锡五审判方式”【4】 为代表;二曰引进西方先进理念整合资源,以西方开庭模式为代表【5】 。思路的缠斗导致改革实践的反复,“进一步,退两步”,甚至“忽左忽右,左右飘乎”。思路缠斗根本原因是对法院审判理念定位飘移不准,一会要求“司法为民”,强调“服务”“便民”,定位服务功能。一会要求“定分止争”“输赢皆服”,定位权威判定功能。而“以庭审为中心”则明确表示了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方向,全面顺应现代经济发展,强化法院审判功能,以最快的效率解决“公正”问题,而且让公正可观可及亦可触【6】 。

二、提出民事诉讼“以庭审为中心”原则是对当前司法体制改革的有力回应。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当前我国司法体制改革进入深水区,在司法改革去地方化、去行政化、去非职业化(等值的提法是司法的职业化或专业化)、去封闭化(等值的提法是司法的公开化)【7】 、去政治化的背景下,司法审判权如何阳光健康运营受到高度关注。确立民事诉讼“以庭审为中心”是对质疑的有力回应,也是顺应审判规律的改革必然要求,更是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有力回应。

三、基层法院长期司法实践的现实需要。“春江水暖鸭先知”,广大基层法院是社会现实各界的最先接触者,也是矛盾以诉讼方式解决的第一站。当前的现实情形是,基层法院案件年受理数呈爆炸式增长。今年长沙县法院年案件受理数将近1万件,平均每位法官年办案144.1件,而在五年前案件年受理数还不足5000【8】 。“原告口一张,法官腿跑断”的“马锡五审判方式”显然不能完成如此多的案件审理任务。法官已无暇也无必要每个案件均去调查取证,在“陌生人”社会里“田间地头”也无法达到调查取证的目的。当事人独立举证,确有必要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到法院参加庭审,完成举证质证成为现实的必然安排。民事诉讼“以庭审为中心”自然是大势所趋。

民事诉讼“以庭审为中心”原则的确立打破了民诉法领域惯有的“单线”思维、“调解中心”、“购买正义”思维,具有重大的创新理论价值。

“单线思维”是将民事诉讼活动开展比喻为当事人“坐火车”,立案是起点,诉讼程序是中间站,宣判是终点站,当事人只要调解撤诉即可在任何中间站下车。该观点强调民事诉讼活动为单线发展,民事诉讼由当事人发起,除了驶向终点站“法院宣判”别无选择外,在到达终点站前当事人具有重大自主决策权即调解、撤诉,并且相比“终点站”更有“中途下车”优先权。该理论存在以下缺陷:一是对司法审判活动参与角色当事人存在重大误读。首先,当事人不是消极被动的乘车者,只要“买票上车”即开始享受司法服务、等待“到站”,而是司法审判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其次,对当事人权责过份夸大,民事诉讼一旦发起,并不是当事人“想下车就下车”,当事人调解撤诉是否允许须经法官许可。民诉法这样规定就是考虑到现实情况中的烂诉缠诉现象,将调撤允许的决定权交给法院法官,而不是当事人。“想下车就下车”显然本末倒置。二是对司法审判环节存在错误理解。单线线索将各个环节一般化,将庭审等同于文书送达等审判辅助程序,片面理解审判环节为线性发展,没有意识到前期程序只是开庭审理的准备工作,对庭审作为整个民事诉讼的中心环节重视不足,弱化了法院法官审理与定分止争职能。三是对司法程序走向存在肤浅化片面认识。很多民事诉讼不是“单线发展”,而是呈“多头发展”趋势。有的被告提出反诉,有的案外人要求被列为当事人,或要求成为第三人提出单独诉求,当事人相互诉求往往如“线团”般交叉打结,呈“多头”发展态势,试问众多当事人该坐“哪趟车”,司法审判列车又将按谁人要求开向何处?“单线思维”对复杂多变,诉求多立的现象显然无法解释包容。四是对法官的司法定位存在重大误差。法官不是“司机”,仅负责按既定路线驶向“终点”,而是司法审判活动的组织者、列车驶向“哪个终点”的决定者。如果当事人是演出民事诉讼“舞台剧”的重要角色,剧情发展各自发挥,那么这出“舞台剧”的表演地是法庭,法官则是剧目结局的决定者。“庭审中心原则”明确法官是组织者,组织各方当事人确立诉争焦点,通过开庭形成审判结果,或视情况提出调解方案、对当事人调解方案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查,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法官功能定位更加突出明确。

“购买正义”观点是认为当事人发起民事诉讼是为“购买正义”而提出的申请,法官出具裁判结果是“贩卖正义”。这种观点是极端错误的,法官与当事人的关系不是“购买与贩卖正义”,商品或服务的买卖者。因为正义绝不允许“购买或贩卖”,也绝不是要“购买”才能提供。该论调将法院法官矮化为商贩,过份抬高当事人权利,将审判审理职权庸俗化,泯灭了司法权威,绝不可取。

“调解中心”强调以调解中心,注重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认为调解比判决能更好地化解纠纷,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重调轻判”的思维导致法院片面追求调解率,法官不得不丧失原则地进行面对面、背靠背的调解,双方当事人高高在上,法官成了来回奔跑、苦苦哀求的“悲情角色”,丧失了法官权威,法院公信力也受到极大损害【9】 。

种种观点的谬误,导致民事诉讼确立以“庭审为中心”原则,具有以下重要意义:

一、以庭审为中心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路径。诉讼胜负标准单一为庭审对决,确立了当事人对司法公信力的信心。即当事人明白,庭审才是诉讼对决成败的主战场,谁在庭前的准备工作更充分、证据更充实、庭上法理情陈述更能打动法官,谁就会赢得诉讼或争取到调解的更多筹码。其次,重大审判程序在庭审中完成,当事人感受公信力更直观。“关系”“条子”“票子”等庭外因素被挡在了“庭审”殿堂之外,权力阳光运作,公信力不言自威。另外,当庭判决宣告直观快速确立了裁判结果,有效杜绝了当事人“暗箱操作”的臆测,对判决结果更信服。

二、以庭审为中心是司法权威体现的重要基石。公生明,廉生威。在司法公信力提升的同时,法院司法权威也得到了树立,当事人以及相关公众依靠司法裁判获得救济的期望得到加强。其次,法官体现司法权威的制度设计得到更好的表现。当事人获得司法体验、感受司法权威的场所主要在庭审,来源在法官。庭审为中心强调明确了法官庭审职责,法官专司审判,更能树立权威形象,传递权威信号,当事人认为法官是司法权威的代表观念获得强化。第三,庭审相对于其他司法诉讼程序重点更突出,庭审的程序化、仪式化设计更能体现法庭神圣,传递司法权威。

三、以庭审为中心是优化诉讼程序、提升司法效率的重要法宝。以庭审为尺子裁量检验诉前程序的齐备,埋汰不必要的审查环节,补齐开庭前必需条件、齐备开庭各方主体,一次开庭审理完毕优化了程序,大大提升了司法效率,有效克服了“二次或多次开庭”“程序倒流”“当事人往返跑”的现实弊端。另外,法官当庭宣判大大结省了当事人等待判决结果的时间,为提升司法效率打开了较大的增长空间。

四、以庭审为中心是遵循民事审判规律活动的必然要求。第一,庭审为中心明确了法官的中心任务,更符合制度设计对法官的角色期待,法官即裁判结果的最终决定者,不是“司法民工”“和稀泥者”。第二,以庭审为中心要求制度设计对司法工作人员作出更科学的功能定位,让法官助理、司法行政人员承担诉讼辅助性事务,更有利于法官立足一线审理案件,有效化解了基层法院“人多案少”的普遍性难题。第三,庭审中心是牵住裁判文书“牛鼻子”的唯一缰绳,庭审是裁判文书形成的依据与载体,文书是庭审的固化与总结,确立了庭审中心即体现了“以审判为中心”,裁判文书也就能明细析理裁断功能。第四,庭审中心是“当事人主义”的程序优化回应。庭审中心加强了当事人庭审存在感,更加符合司法审判规律。

综上,在民事诉讼中确立“以庭审为中心”原则是基层法院实现公平高效审判的现实路径,具有相当的必要性,改革也具有急迫性。在民事诉讼法领域亟需破旧立新,把“以庭审为中心”原则确立放到突出位置,变更诉讼思路,以适应新的司法环境与需求。

 

注释

【1】引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

【2】二审、再审程序虽也有立案、副本送送问题,但案件在一审中已确定了当事人送达地址,证据举证质证完毕、一审判决结果已出,卷宗装订成册,辅助工作已大大简化。二审、再审法官完全可以进行阅卷审查,无须开庭,也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自然不必要求“以庭审为中心”。

【3】认为“以庭审为中心”主要应用在一审程序的主要观点,可参见顾永忠《庭审中心主义之我见》,载《法制资讯》2014年6月53-57页。顾永忠认为,在刑事诉讼中“以庭审为中心”原则适用于一审程序。笔者认为,在民事诉讼中“以庭审为中心”同样仅适用于一审程序。

【4】“马锡五审判方式”主要内容为简化诉讼手续,实行巡回审判、就地审判。在审判中依靠群众、调查研究,解除纠正疑难与错案,使群众在审判活动中得到教育。

【5】详细论述见徐昀《简论中国司法改革的规律———以民事审判结构理论为视角》,载《学习与探索》2010年7月87-90。

【6】“司法便民”可以贯彻在法院的审判辅助程序中,例如邮寄副本等,但法院的主体职能是审判,必须强调权威与公平公正的定位。当事人到法院的主要目的不是享受服务,而是要求纠纷得到公正的裁断。

【7】张卫平《司法改革之司法的去政治化》,载《司法改革与评论》2014年8月第1页。

【8】数据引自长沙县法院内网案件受理数统计,2015年年受案数为9241件,统计日期为2014年10月21日至2015年10月20日,以下年受案数统计日期均为上一年的10月21日至当年的10月20日。2014年年受案数8592件,2013年为6564件,2012年为5012件,2011年为4960件。

【9】相关论述较多,主要见徐昀《“调解优先”的反思———以民事审判结构理论为分析框架》,载《学术研究》2010年第4期82-92页;徐昀《“调判结合”的困境———以民事审判结构理论为分析框架》,载《法学与政治》2009年6月98-100页。

(作者单位: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侯成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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