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三严三实”要求提高司法公信力

12.08.2015  12:31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院长  祝群

 

  “三严三实”是对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基本要求,也是法官司法办案及日常修行的行为准则。作为法官,一定要“严”字当头,“实”处入手,持之以恒,久久为功,使司法作风建设落地生根,让司法为民理念开花结果,如此才能更好地提高司法公信,树立起司法权威。

严以修身,身正为范。修身是人生的起点,是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前提。作为一名优秀的人民法官,既要有过硬的政治素养和良好的道德品性,又要有扎实的法律知识和娴熟的审判技能。因此,法官一方面要加强党性修养,坚定理想信念,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道德素养,自觉远离和抵制低级趣味与歪风邪气;另一方面要不断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的法律专业素养和审判基本技能,因为司法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认真钻研和全面掌握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要能洞悉当事人的心理需要和真正诉求,并能有效驾驭庭审,切实解决好矛盾纠纷。

严以用权,权为民用。用权为人民,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首先,要坚持司法的为民方向。手执司法权的人民法官,一定要对司法的人民性有清醒的认识,要知道司法权力为人民所赋予,理所当然地要坚持司法为民的服务方向。其次,要依“法”行使审判权。“万物皆有法,遵法自然行”。司法权力的行使必须要尊重司法审判规律,严格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理念来居中裁判案件。再次,要自觉接受监督。司法权力来源于人民,也必须要接受人民的监督,要自觉把司法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遵守相关规定,依法行使权力,任何时候都不搞特权、不以权谋私。

严以律己,遵纪守法。法官因为手中掌握着有关他人生杀予夺、利益分配等方面的司法大权,而时常成为“攻关”的对象。实践中,一些法官禁不住各种诱惑,利用自己手中的司法权大搞权钱交易和权色交易,最终落得个锒铛下狱、身败名裂的下场。前车之鉴,警钟长鸣。作为居中裁决的人民法官,一定要有敬天爱民、手握戒尺的思想,要严格要求自己,时刻警醒惕砺自己,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做到慎独慎微、遵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为民司法。只有这样,法官才能挺直腰杆,敢于理直气壮的依法裁判,作出的裁决也才能赢得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理解、尊重和支持。

谋事要实,依法审判。作为人民法官,要做到“谋事要实”,就是要努力使自己的审判工作达到“案结事了人和”的效果。欲实现此目的,就一定要遵守实事求是的原则和尊重司法应有的审判规律。一方面要实事求是,坚持以事实为根据,通过证据努力还原案件事实真相,通过审判全力平衡已经受损的社会关系和利益天平;另一方面要尊重司法审判规律,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按照现有的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公正处理案件。当然,如果法律没有规定,或者机械适用法律明显违背常识常理,这就需要坚持实事求是,从法律背后的法理中去寻找依据,并按相关特别程序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解决问题,赢得司法公信,达到“谋事要实”的效果。

创业要实,敢于担当。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伟大征程中和全面深化改革的复杂背景下,依法治国被提高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人民法院的司法工作也因此被赋予了新的内涵和重任。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面对转型期多发且复杂的社会矛盾纠纷,人民法院一定要脚踏实地、真抓实干,勇于直面矛盾、敢于担当责任、善于解决问题,坚持司法为民,通过司法审判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引领社会风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努力创造经得起实践、人民和历史检验的实绩,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做人要实,公道正派。拥有良好的人品与人格,是干事创业成功的重要保障。作为人民的法官,一定要对党忠诚、对人民负责、忠于宪法法律,如此才能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服务的人民属性。作为法官,要想裁判得到当事人认可,使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达到有机统一,就必须要做到公道正派,对当事人要做到不偏不倚,对纠纷的处理要讲良心、讲事实、讲原则、讲法律。

(转自2015年8月12日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武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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