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震慑商标侵权 山西省公布“双打”工作五大典型案例

27.04.2016  11:36

          人民网太原4月26日电 (李梦文 乔慧)从山西省工商局获悉,今日,山西省工商局向社会公布了“双打”工作五大典型案例,其中涉及石油、白酒和油漆等多种商品,对商标侵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犯罪行为予以震慑。
          平顺县城西加油站侵犯“中国石油”、“宝石花”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4年12月11日,平顺县工商局对当事人平顺县城西加油站涉嫌侵犯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中国石油”及“宝石花图案”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平顺县城西加油站在未获得注册商标所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许可和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将注册商标“中国石油”及“宝石花图案”使用在其加油站罩棚、加油机及工作人员服装上,侵犯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中国石油”及“宝石花图案”专用权。非法经营额6085元。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2015年7月28日,平顺县工商局对平顺县城西加油站作出以下处罚:
          1、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罚款50000元。
          太原市小店区王燕燕经销侵犯宝马股份公司和戴姆勒股份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5年6月4日,广州市鼎信商务顾问有限公司向太原市工商局小店分局投诉,在太原市建设南路(建南汽配城)有经销商销售侵犯宝马股份公司和戴姆勒股份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3月底,尚未领取营业执照,就在建南弘远汽配市场从事汽车配件销售经营活动。2015年5月初,当事人从一陌生人手里用7000元购进“奔驰(图形商标)”、“宝马(图形商标)”汽车配件用于销售,到2015年6月4日被查获时,仍有380件未售出。上述“奔驰(图形商标)”、“宝马(图形商标)”汽车配件经广州市鼎信商务顾问有限公司鉴定为侵权商品。当事人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的行为符合《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构成无照经营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太原市工商局小店分局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销毁侵权商品380件;2、罚款15000元。
          晋城市城区刘二虎销售侵犯“”酒系列商标案
         
2014年12月17日,晋城市工商局城区分局接到晋城市食药局城区分局案件移送书(晋城市食药监食案移[2014]4号),立即进行调查,发现当事人刘二虎涉嫌销售侵权商品。经查,当事人刘二虎在晋城市瑞丰路14号经营一个烟酒店。2014年7-9月份,当事人从游商处分别购进竹叶青、玻璃汾等汾酒系列产品101件,共计888瓶,存放在其位于晋城市冯匠村的一居民房内销售,2014年10月29日,被城区食药局执法人员查获。经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全部为假冒产品。至案发时,当事人已销售63瓶,货款共计6271元,涉案金额83952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2015年2月17日,晋城市工商局城区分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侵权白酒825瓶;2、罚款126000元。
          河津市杨文勇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东方红”油漆专用权案
         
2015年1月31日,当事人杨文勇批发部的工作人员杨雪彬在和晨宇油漆厂太原供应处孟庆占联系后,购进“东方红”商标油漆140件和45件稀释剂,进价均为200元/件。同年2月3日,杨文勇批发部将上述商品以230元/件,销售给河津市荣惠达工贸有限公司,累计经营额为42550元。“东方红”商标系山西东方红制漆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经该公司证明,杨文勇批发部购进的“东方红”油漆产品属假冒商品,侵犯了其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河津市工商局认为,当事人杨文勇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罚款45000元。
          中化石油山西有限公司洪洞县霍侯路东加油站销售不合格成品油案
         
2015年1月28日洪洞县工商局对中化石油山西有限公司洪洞县霍侯路东加油站经销的“-10#”柴油进行了抽检,经山东省菏泽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鉴定是不合格产品。据当事人交代:所销售的“-10#”柴油是从中化石油山西有限公司统一调拨的,共调拨了10.06吨(计11569升),以每升5.26元的价格全部销售了,销售额60852.94元。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成品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洪洞县工商局对其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60852.9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