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救灾条例草案

25.09.2014  17:02

    24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草案修改稿)》、《广东省救灾条例(草案)》。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防御与救灾不可分离,两个草案稿覆盖范围有重叠,建议将两个条例草案合并,此外,救灾工作缺少核心“指挥系统”,要进一步明确救灾责任主体,完善救灾工作分级管理的体制。

    建议两稿合并

    防御与救灾一体化

    气象灾害防御草案稿细化了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的职责规定。对此,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在审议中认为,此条例草案内容不够全面,自然灾害大多与气象相关,但草案仅仅覆盖台风、暴雨、雷电等气象灾害,且无救灾方面的规定,应将气象灾害防御与救灾条例草案合并,出台自然灾害防御与救助条例,将两者一体化,更具有可操作性。

    省人大内司委在审议意见中建议,进一步明确救灾工作的指挥、协调主体,完善指挥统一、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灾害应急综合协调机制;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对于不同灾害程度的灾害救助责任层次,完善救灾工作分级管理的体制,提高本级政府灾害救助工作积极性,细化相关部门在灾前、灾中、灾后的职责分工。

    “指挥系统”缺失

    建议确定救灾责任主体

    广东是自然灾害频发地区,特别是气象引发的自然灾害每年都不在少数,救灾工作由于职责不清,缺乏明确牵头主导部门,各相关救灾部门沟通、联动不够,严重影响了救灾工作的实效性。因此,自然灾害的救助问题引起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热议。

    “我们现在对于救灾的主体的表述都是‘各级政府’,责任不明确,省长一去,县长都不知道该干什么了。”省人大常委会委员辛瀑指出,要确认县级政府为救灾第一责任人,建立申助机制,县级政府无能力应对,可向上级政府申助,将责任主体落到县级政府,明确平时灾害防御和灾时救助的责任,更有利于灾害防御和救灾工作的开展和对救灾不力“有责可追”。

    对此,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环资委主任委员陈耀光表示赞同。他指出,条例草案没有明确“指挥系统”,“要在草案中囊括所有自然灾害的防御和应对并不现实,明确责任体系与核心指挥系统尤其重要。

    他说,抗灾时,派来指挥的领导官越大,地方指挥权越小,灾害应急能力越弱,现在对于自然灾害都有很多应急预案,但实操过程中很多没有法律效力,事后追责很难,因此草案应明确“指挥系统”,并赋予其在应急的核心作用。

    引入市场机制

    扩大灾害保险险种范围

    目前广东部分基层农村地区尝试通过参加灾害保险,灾后获得了理想的理赔,保障了农民不受损失。救灾条例草案也纳入了相关市场机制并规定,探索自然灾害保险制度和巨灾保险制度。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肖志恒认为,条文的表述过于简单和笼统,建议进一步细化并扩大险种范围,对财政投保也应针对不同地区实际情况作出分类规定。

    “自然灾害对地方造成巨大损失,但省政府的补助标准相对只是杯水车薪,补助资金不足对于欠发达地区会造成灾害防御设施质量下降问题,可能将形成恶性循环。”省人大常委会委员黄柏青表示,救灾条例应在保险方面有所突破,有所作为,“救灾单靠政府远远不够,必须引入保险机制,救灾条例要明确保险范围,增加险种,除了具体农作物之外,如水库、堤围、小水电站等水利工程都可以考虑列入保险的范围。

责任编辑: 刘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