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环境保护立法座谈会

02.09.2014  10:49

  9月1日,省人大法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佛山召开环境保护立法座谈会,专门就水、大气、汽车尾气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焦点问题,听取专家、环保热心人士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座谈会上,专家、热心人士与环保等有关部门,就如何立法如何引领和推动环境保护工作展开热烈讨论,提出不同的看法。
汽车尾气排放不合格不得上路行驶,黑烟不再迷眼
  有的专家提出,汽车尾气排放的治理,要管好入口,在上牌时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的标准,不符合汽车尾气排放标准的汽车不得上牌、更不得上路行驶;要管好行驶中的车辆,高污染高排放的车辆作为移动污染源,如“黄标车”、“黑烟车”要严格控制,尽快淘汰。我省现在虽然实行严格于国家的排放标准,但只管理好了入口,行驶中的车辆的监管不足、力度不够。
  有热心人士反映,“黄标车”应当实行强制报废,而“黑烟车”的管理处在中间地带,其在检测的时候是合格的,但是行驶过程冒出浓浓黑烟,环境污染更为严重,对这样的车辆,应当重罚,看到冒黑烟就应当处罚。
  有的专家对此提出不同看法,“黄标车”在购买时是符合当时的排放标准的,国家也只是要求各级政府通过限制行驶、经济补偿等方式引导车主自行报废,不适合采取强制报废措施,建议根据我省珠三角和粤东西北发展不同的情况,分别提出处理要求。
  还有热心人士指出,国家最新出台的小汽车年检要求改为6年检测一次,环保部门应当与国家的便民措施相协调,加强路面监测,不能一味的等车主送上门检测。环保部门对此表示赞同,还提出了黄标车跨区域治理的问题,建议由省公安、环保等部门牵头,实施全省甚至与邻近省市的黄标车数据共享,以更好地进行管理。同时,建议设立环保警察,以解决环保部门无执法主体资格问题和现场执法困难。
燃煤电厂必须脱硫脱硝,目标“零排放
  有的专家指出,燃煤燃油火电厂对空气污染影响很大,废水废气的排放量占大气污染的比重大,应当要求必须安装脱硫脱硝等处理装置,保证处理过的废水废气能够达到或接近零排放的标准,争取实现不新建燃煤燃油火电厂、现有的燃煤燃油火电厂不配备脱硫脱硝等处理装置的不得进行生产。
  有电力专家则认为,一刀切的要求不新建燃煤燃油火电厂不现实,也无法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燃煤机组经过超洁净排放环保改造后,是可以达到甚至优于燃气机组排放标准的。据了解,国务院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也规定在珠三角等区域除热电联厂外,禁止审批新建燃煤发电项目。因此,应根据国家行动计划调整规定。
  对此,佛山环保部门表示,已对佛山的9个燃煤电厂明确提出环保达标排放要求和时间表,以零排放的标准要求其配备脱硫脱硝处理装置。
村镇一级建设污水处理装置,还乡村一渠清水
  环保热心人士反映,对于环境保护的监管,大型企业好监测,小企业、小作坊则难以实现在线监测。为数不少的产出低、污染重的落后企业隐身于村落中,与环保部门打游击。应当加大乡镇村的污染治理力度,针对污水排放的问题,将污水处理厂或者设施建设到乡、到镇、到村,为经济发展补补课,集中处理生产、生活污水,从最小的行政区划做起,真正还乡村一渠清水。
  有的专家指出,全省范围要求村一级建设污水处理厂有一定困难,为加强立法可操作性,建议珠三角的村一级必须建设,珠三角外的则有条件的也应当建设。对此,佛山介绍了其治理养殖业的经验,在试点区划定养殖业禁养区和限养区,以类似工业园区的方式集中养殖户、企业,对养殖污水进行集中处理。
  会上,相关部门还提出了环境保护应当对水、大气污染等,实施区域联防联治,细化具体规定;赋予地方环境保护监督处罚自主权等建议,应允许地方先行先试,为制定地方性法规探索经验教训等意见建议。
  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常委会副主任肖志恒参加了座谈会,并表示环境保护立法应当适当回应社会普遍关注的水、大气、固体废弃物等污染问题,提出强有力的措施为当前环境保护工作提供法制保障和支持。

责任编辑: 刘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