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陋习要不得--2

30.05.2016  12:12
      “陋习虽小,危害甚大,不彻底根除难保交通安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相关负责人说,“交通违章不一定发生交通事故,但交通事故绝大多数是因为交通违章。
      事例一:刘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沿经四路由南往北行驶,当日15时10分许,途经陈王路与发展大道叉口时,与前方由西往东由王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当事人刘某驾驶超过核定载重量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信号灯规定通行,是形成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
      当事人王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注意前方情况,遇情况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未确保安全,是形成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
      事例二:金某驾驶浙EB5302大型普通客车沿104国道由长兴驶往湖州,当日13时13分,途经104国道1332KM+800M路段,与前方同向左转弯的陈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陈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当事人陈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借道通行未让来车先行,是形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当事人金某驾驶机动车行驶中未注意前方车辆动态,且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是形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对于交通陋习形成特征原因,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相关负责人分析说:
      一是轻视交通陋习。认为交通陋习只是生活出行中的小错误,一次两次不会有问题,长此以往形成了坏习惯。
      二是抱有侥幸心理。认为交通事故是小概率事件,事故、灾难轻易不会降临到自己身上。
      三是自认为技术好。一些驾驶人自以为是老驾驶员,心理上松懈,几次违规尝到甜头,长此以往形成陋习,一遇意外措手不及,极易酿成事故。
      机动车随意变更车道、行人闯红灯、开车打电话、不系安全带、驾乘摩托车不戴头盔……据交警介绍,对于许多交通参与者来说,诸多交通陋习看似是一种不良习惯,实际上已触犯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其后果是扰乱交通秩序、引发交通事故,害人害己。只有通过宣传规劝和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才能使交通参与者认识到交通违法行为的危害性。
      纠正普遍存在的交通陋习,同时需要发挥 “自规范”的力量。为此,我县交警、运管等部门已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文明交通行为教育,并加大了对驾驶员群体的教育力度。
      此外,交通陋习是当前一大社会问题,在部门加大惩处的同时,市民出行的法制意识、安全意识和文明意识也待提高。在此,我们倡导广大市民摒弃陋习、文明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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