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现象井喷

19.04.2016  09:46

    □ 法制日报记者  朱宁宁

    想要通过搜索引擎找到一个网页,点击搜索结果,却发现浏览器页面一闪,进入到了一个游戏界面或是其他根本不知道有什么作用的页面;下载一个程序,结果在不知不觉中被迫下载了很多其他程序,还没有办法卸载。

    随着我国信息网络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互联网经营者的技术手段和服务模式不断推陈出新,市场竞争非常激烈。流量绑架、排他性交易等不正当竞争现象经常发生,也因此引发了很多纠纷案件。

    “存在这些问题的原因,在于监管困难、卖方(网络企业)与买方(个体消费者)力量严重不对等,这些无疑需要通过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来有效规范。”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反垄断与竞争政策研究所所长叶光亮说。

    最近,大众点评VS百度、小米VS360、百度VS搜狗等案件吸引了不少眼球。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分析说,互联网企业成为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热点的原因很多,主要是我国网络等新兴产业在市场竞争领域还处于野蛮生长的状态,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又过于笼统和原则,解释和适用都存在很多问题。但朱巍认为,现阶段这么多互联网竞争案件并非是一件坏事,而是好事。

    在他看来,这种好处体现在三方面:一是大量案件促进了立法进程,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中就特别加上了互联网的规定,这是司法实践在立法上的体现;二是大量案例和判决有助于明确新产业市场竞争的底线,划清了竞争底线才能真正实现市场竞争秩序规范,从长远上有利于我国互联网产业发展;三是大量判例有助于市场优胜劣汰,包括媒体对案件的报道、立法对判例的总结以及政府对判例的态度都直接影响到了互联网企业在社会的信誉和声誉。

    朱巍指出,在互联网竞争领域,太多技术性问题导致法院解释权限过大,同案不同判情况也有出现,个别法院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解释千差万别,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这就给互联网竞争领域产生大量不确定因素。“必须通过修法实现网络竞争的有序性,促进我国互联网产业发展有序进行。

    “实际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内涵,应当包含保证市场竞争的机会公平、过程公正、信息公开,使具有相关资质的企业均有机会参与到市场竞争之中,在竞争过程中不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同时有义务准确而全面地公开与经营活动相关的非商业机密信息。”叶光亮建议,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通过对互联网企业加大处罚力度、制定多元的规制主体等措施,使互联网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得到有效规制。

    对于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上海交通大学特聘教授、凯原法学院常务副院长王先林认为,有些可以看作是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互联网领域的延伸,可直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应的规定,如禁止商业诋毁、虚假宣传等;而有些则是互联网领域所特有的或者更为突出的,因而须通过在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时设置专门的条款予以规制。

    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时应当如何规范互联网领域的行为,王先林建议对经营者利用网络技术或者应用服务实施影响用户选择、干扰其他经营者正常经营的行为作出若干列举性规定,再加上一个“其他恶意影响用户选择、干扰其他经营者正常经营的行为”的兜底条款,就可以有效规制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但北京大学法学院访问教授孙远钊则主张在制定涉及网络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时,应尽量从功能性取向入手,而不是一味地只从表象或形式上去分类并试图作出穷竭式规制,否则恐怕会事倍功半,甚至徒劳无功。

    “网络技术与相关市场不断处于快速演化的过程中,法律必然会滞后,因此,法律规定的重点应转置给消费者或用户的选择,包括对软件各个特定功能或服务项目的屏蔽或开放选择、对特定应用软件的安装选择与完整卸载以及服务提供者(经营者)对用户的完整披露等。凡是不提供这些选择的,就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只有当消费者或用户获得了这样的工具和选择,才能有效刺激市场的良性竞争与发展,而不是让自己夹在几个大型厂商之间。”孙远钊说。

责任编辑: 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