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就水土保持出台地方性法规

20.08.2014  16:39

  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布局,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要求,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改善需求的不断提升,水土保持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结合云南省水土流失严重、生态环境脆弱等实际问题,为了更好地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4年7月27日,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分七章四十条,突出了云南特色,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较强,对如何实施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作了部分细化规定。

   一、细化了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我省水土流失严重,面积达13.4平方公里。高寒山区、江河两岸、高原湖泊径流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是生态脆弱地区,草甸、热带雨林等是我省珍贵的自然资源,有必要划入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坡耕地是我省水土流失面积最大、流失最为严重的地类,同时我省也是崩塌、滑坡、泥石流多发区,有必要重点治理。因此,条例第九条规定:水土流失潜在危险较大且集中连片的江河两岸一级山脊线以内范围;湖泊保护范围、水库径流区;水源涵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草甸、热带雨林和高寒山区等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条例第十条规定:水土流失严重且集中连片的坡耕地和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分布区;石漠化区、干热河谷区;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大型尾矿库区、露天开采区、矿山采空区;其他生态环境恶化、水旱灾害严重区,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二、细化了营造植物保护带的范围。 由于植物保护带具有十分重要的水土保持作用,营造植物保护带,可以控制水流和冲刷,护坡和固岸,减少人为破坏;可以拦截泥沙,有效控制和减少水土流失;可以改善生态,减少面源污染,净化水质。因此,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有关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在有堤防的河道以内堤脚线起、无堤防的河道以历史最高洪水位起沿地表外延不少于10米;湖泊以最高运行水位起沿地表外延不少于30米;水库以正常蓄水位起沿地表外延不少于30米营造植物保护带。

   三、细化了禁止取土、挖沙、采石的具体范围。 取土、挖砂、采石活动直接在地表施工,土石方挖填量大,造成地表结构破坏、植被占压,是最为普遍、最容易引发水土流失及其危害的生产建设活动,是水土流失防治的一个重点和难点。因此,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边缘线起沿地表外延500米以内的地带;水库校核水位线起沿地表外延500米以内的地带;塘坝校核水位线起沿地表外延200米以内的地带干渠两侧边缘线起沿地表外延200米以内的地带铁路安全保护区和公路管理范围两侧的山坡、排洪沟、碎落台、路基坡面侵蚀沟的沟头、沟边和沟坡地带禁止取土、挖砂、采石。

   四、细化了水土流失应当分类治理的区域和措施。 我省水土流失呈现出面积大、分布广、强度烈、危害重、治理难等特点,有必要根据我省各地的自然条件和水土流失类型,分类指导,分区治理,明确主要治理措施。因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江河、湖泊和水库周边区域,主要采取营造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等措施,建立面山防护林体系;石漠化地区,主要采取修建水平梯田、配置坡面截水沟、蓄水池等措施,控制土壤冲刷,保护耕作土层、改良土壤;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主要采取建设谷坊、拦沙坝、排导槽、挡土墙、抗滑桩等水土保持工程措施;生态脆弱地区,主要采取禁牧或者轮牧、禁伐、封禁抚育或者能源替代等措施。

  条例还根据我省水土流失的特点和水土保持工作的实际情况,对一些具体工作作了细化。比如:条例第八条规定了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每5年至少公告1次水土流失调查结果;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了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发布1次水土保持监测情况公告,特殊情况下可以适时发布;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在建项目定期检查和汛前检查制度。

  水是生命之源,土是生存之本,水土资源是我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物质条件,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资源。严重的水土流失,导致耕地减少和土地退化,加剧旱情发展和洪涝灾害,危及生态、粮食和饮水安全。条例的出台对于我省更好地保护水土资源,加强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责任编辑: 张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