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如猛虎 司法有温度

16.02.2016  13:24

作者 张磊

 

“兑现法律承诺,打造执行利剑”,这是襄垣县法院执行窗口所贴的几个大字。该院党组成员、常务副院长卫建红说,“如果判决得不到执行,那么当事人获得的胜诉权利就要落空,司法权威就无法树立。为此,我们提出要更新执行理念,集中优势力量,创新执行方法,穷尽一切合法措施来搞好执行,尤其是对涉民生案件更要不遗余力地执行到位。”在该院执行局执行的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可以看出该院执行工作的担当和情怀。

 

“顶梁柱”车祸身亡

法官维权送温暖

 

2014年6月11日16时许,家住长治县某小区的裴某接到了来自襄垣县交警大队的电话,被告知儿子在襄垣出了交通事故,现在不省人事,已经被送到襄垣县人民医院了,他立刻驱车直奔襄垣医院,但其儿子经抢救无效死亡,与其同乘的邢某昏迷几天后,经抢救无效也离开了人世。经过咨询后,他向法院提起了诉讼。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其子和米某均系醉酒驾车,其子应当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米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承担30%的赔偿费用。最终法院判决除保险公司赔偿外,米某需要赔偿裴某及其爱人、儿媳、孙子共计23万余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局副局长王伟将邢某亲属一同申请执行的两个案件进行了合并分析。从送达执行通知书开始,王伟就留意被执行人米某的一举一动,看米某的家庭情况,了解米某的收入来源,并要求米某严格申报财产。米某家在农村,虽然随着村里的开发,其也都获得了些利益,但面对几十万的赔偿款,对于一个二十刚出头的米某来说也像个天文数字,倍感压力。王伟知道单纯靠米某是很难履行该判决的,为此,王伟找米某的父亲谈,告知其如果不履行判决可能对其孩子以后创业就业有不良影响,同时也将每一步的沟通进展及时告知裴某。在多次沟通后,王伟取得了裴某和米某父亲的信任,2015年11月16日米某和父亲先行履行了3万元赔偿款。随后,王伟告知其如果双方有意向,按照法律规定可以和解,申请人裴某出于对王伟和执行法官的信任,欣然同意和解。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按照和解协议,同年12月18日米某再次履行了5万元,剩余的款项则分期分批予以支付。

 

肇事车未上保险

法官协调获赔偿

 

2014年1月15日15时许,在国道208线由南向北984公里处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张某驾驶的小轿车与同向行驶的郑某所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使乘坐郑某摩托车的马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郑某承担次要责任,马某无责任。后马某因颅脑损伤住院治疗。在此期间作为张某所驾驶车辆的单位主动承担了马某的各项费用17.5万元。

由于马某伤残比较严重,加之需要专人护理,为此,马某起诉了某单位。一审判决某单位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马某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323994元,马某不服提起上诉,终审判决某单位赔偿马某各项损失370494元。接手此案的襄垣法院执行局局长李美江说,本以为此案能够顺利执行,因为所涉单位为财政预算单位。但当我们要求某单位申报财产时,其申报除了办公的用房和两辆旧车外,几乎无财产,同时查询其相关资产亦无收获,加之这两年经济形势不好,该单位很少能申请到额外的补助资金。这让李美江犯了难,查封办公场所显然不合法也不合适,查封两辆公务用车又可能影响该单位的日常办公。左思右想,合议分析,大家认为可以去找分管该单位的县级领导,同时走访一下财政部门,看看能否寻找到资金的渠道。李美江每到一处都将申请人的困难说清说实说透,将执行工作的性质和特点以及协助履行的义务说透,相关部门也均给予配合。在经过多番协调后,最终财政部门同意将上述赔偿款全部予以支付。

 

同乘车辆酿事故

法官耐心促赔偿

 

2013年3月9日21时许,贾某驾驶轿车在襄垣县长兴路由北向南行驶时,由于操作不当,车辆直接驶入花池,导致同乘人员董某受伤。后交警部门认定,贾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董某将承保该车车上人员险的保险公司、贾某和车主马某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承保的范围内赔偿董某1万元,贾某赔偿董某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53042元,马某不承担责任。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贾某亦未履行判决义务,董某申请执行。阅卷后,王鹏飞法官传唤了被执行人贾某。贾某认为虽然系自己的失误,但判决的数额有点偏高。随后,王鹏飞前往董某家走访。董某受伤后生活受到了限制,在谈及受伤的经过和承受的伤痛时,董某说,我也不是要讹他钱,希望法院严格按照判决执行。见此,王鹏飞认为,应当先让贾某履行部分判决义务,法院遂向贾某发出报告财产令。同时,义正言辞地告知其拒不执行判决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见法官动了真格,贾某于2015年11月6日支付了2万元赔偿款,过了10天,其又支付了7000元赔偿款。见贾某有了履行判决的行动和诚意,董某的态度也有了转变,理解了贾某的难处。后双方于同年12月1日达成和解,贾某一次性支付董某98000元赔偿款。

责任编辑:侯成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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