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治则国治

16.07.2014  19:00

古有“县积为郡,郡积为天下,郡县治则天下治”之理。

而今,乡镇作为县之所辖,为我国最基层的政权组织。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则为最基层的国家权力机关。

早在1954年宪法,就确立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律地位,规定了其职权和活动方式。1979年,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地方组织法,重新明确了其法律地位。2007年,全国县乡同步换届,乡镇人大届期由三年变为五年……在这样届届相继、与时俱进的发展脉络中,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在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中功绩卓著。

当改革步入深水区、度过深水区之时,中共十八大提纲挈领性地指引我们,“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和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在这样的政治框架内,乡镇人大工作如何由会中向会外延伸,向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是为深化基层民主政治工作的科学命题。

正确认识是科学践行的先导。全国13亿人口,乡镇约9亿;近300万五级代表中,乡镇级占到大半。广大农民对于民主与法制的体味与渴求是最为直观的,他并非源于理论上的认知,也不是看你宣传得怎样,而是来自于对社会和生活的察验,看他的代言人是不是真正代表自身权益。因此,乡镇人大工作不是务虚,而是更加务实;不是被动,而是更加进取;不是“二线”,而是更加前沿。

程序也是实体价值的保证。乡镇人大工作无论从形式到实质,还是从方法到内容,都必须依法规范会议程序。会前认真准备:提前通知会期,列好会务计划,将材料提前印发代表;组织代表围绕议题进行“三查(察)”……会中发扬民主:保证必要的会期,切莫“半天会,两餐饭,听完报告会就散”;达到法定人数,议程必须经与会全体代表讨论通过;充分尊重代表意愿;提高会议开放度,组织选民旁听,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会后督办实效:对于会议的决议、决定,要广泛宣传其公信力;对于代表议案以及建议、批评和意见,要力戒重答复轻落实……

监察重点,督促到位。监督的内容应本着议大事、求实效的原则,宜精不宜多,让结果“掷地有声”、切实解决问题。要寓监督与支持中,根据党委工作大局督促政府依法行政;要围绕农民普遍关心、反响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如义务教育、土地流转、合作医疗、重大项目、基础建设等方面开展监督。

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这为重大事项权的有效行使,注入了新能量、新活力。在“推动人大工作与时俱进”的今天,乡镇人大既要理顺党委决策、人大决定、政府执行的关系,也要厘清哪些重大事项必须要经乡镇人大决定,哪些只需要听取情况汇报,令制度设计的权力有效动用。

生命在于运动,代表在于“活动”。代表工作是乡镇人大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应进一步加强与规范,建立代表学习、联系选民、专题调研、履职公开、履职档案、小组活动、“三查(察)”、述职等项制度。

最基层,最直接,最广泛,是乡镇人大工作最为突出的特点。姑且用“上善若水”一词来比喻占我国总人口70%以上的广大农民,那么“水能载舟,亦能覆舟”。

至此,谓之“乡镇治则国治”,亦无不可。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治》杂志社 曹众 孙小灵)

责任编辑: 沈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