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部门对承包者监督管理

27.02.2016  09:49

    法制日报北京2月26日讯 记者陈丽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副主任岳仲明今天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说,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天表决通过的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规定,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对我国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的承包者进行监督管理。

    岳仲明说,对承包者勘探、开发活动的监管规定包括:一是监督承包者履行合同和法定义务,承包者应当履行勘探、开发合同,保障从事勘探、开发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保护作业区域内的文物、铺设物等,遵守我国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二是转让、变更合同须经同意,承包者在转让勘探、开发合同的权利、义务前,或者在对勘探、开发合同作出重大变更前,应当报经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同意。三是监督承包者保护海洋环境,承包者应当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利用可获得的先进技术,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减少、控制勘探、开发区域内的活动对海洋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其他危害,保护和保全稀有或者脆弱的生态系统,以及衰竭、受威胁或者有灭绝危险的物种和其他海洋生物的生存环境。四是要求承包者定期报告,承包者应当定期向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报告勘探、开发活动情况,环境监测情况,年度投资情况等履行勘探、开发合同的事项。五是对承包者进行监督检查,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可以检查承包者用于勘探、开发活动的船舶、设施、设备以及航海日志、记录、数据等。承包者违反有关监管规定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对承包者的监管职责,维护承包者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 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