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中小企业局关于组织申报第二批山西省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示范县的通知

17.05.2017  15:57

晋企发〔2017〕62号

 

 

 

山西省中小企业局

关于组织申报第二批山西省中小微企业

创业创新基地示范县的通知

 

朔州市中小企业局、忻州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运城市中小企业局:

        为了打造支撑中小微企业的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新型载体,营造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发展环境。经研究,决定在2016年建设8个“山西省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示范县”(以下简称示范县)的基础上,今年将在朔州市、忻州市、运城市再建设一批示范县。现将申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主要目的

根据我省实际,选择一批创业创新工作开展好的、具有带动示范作用的县(市、区)作为示范县,围绕示范区域发展定位,在规定的示范期限内,通过对示范县的政策引导、资金支持,在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指导中小微企业发展等方面发挥示范县的示范辐射效应,带动当地创业创新工作,转变中小微企业发展模式,提升中小微企业综合竞争能力,推动全省中小微企业平稳较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是县级政府为主导,省、市有关部门积极引导。以县(市、区)为单位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充分发挥县级政府处理复杂信息的优势,突出县级政府在组织实施中的责任主体地位;发挥市级政府在促进创业创新工作方面的推动作用和辖区管理职能;省级有关部门主要给予资金支持与工作指导。

二是营造环境,公平竞争。财政资金支持立足于建设新型载体,提高服务能力,为中小微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促进公平竞争,激发内生动力。

三是创新机制,探索经验。鼓励示范县先行先试,探索以新型载体支撑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有效模式,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放大政策效果。

三、示范内容

      (一)提高示范县对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的服务支撑能力。

      (二)优化示范县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的空间对创业创新的支撑能力。

      (三)加强示范县对中小微企业的公共服务能力。

      (四)促进示范县更好地对接创业创新扶持政策。

      (五)推动示范县在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做出表率。

四、申报要求

      (一)示范县申报对象在县级政府领导下成立领导机构,负责开展相关工作。

      (二)示范县申报对象应按《第二批山西省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示范县实施方案编制指南》(详见附件)的要求编制示范县的实施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上报各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各县成立领导机构的印证材料及县政府对实施方案的的批文要附录于实施方案。

(三)各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成立指导示范县开展工作的组织机构,并确定联络人。

(四)各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实地考察,采取多种形式(可以进行评审、推荐等方式),参照下表中提供的参数指标,选择创业创新工作开展好的、具有带动示范作用的2-3个县(市、区)作为本市的示范县申报对象向省中小企业局推荐。

 

第二批山西省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示范县选择主要指标(参考)

序号

主要内容

说明

备注

中小微企业营业收入

连续三年保持正增长

以统计部门和税务部门数据为准。

新增中小微企业数量

连续三年保持正增长

以工商部门的数据为准

3

新增中小微企业从业人员

连续三年保持正增长

以统计部门数据为准。

4

中小微企业技术合同成交额

连续三年保持正增长

以科技部门数据为准。

中小微企业拥有授权专利数

连续三年保持正增长

以专利管理部门数据为准。

新增中小微型高新技术企业数量

连续三年均有企业被认定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

以科技部门数据为准。

        (五)示范县的实施方案通过各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省中小企业局报送,由省中小企业局组织评审认定。       

        (六)各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正式行文向省中小企业局推荐。各市推荐文件中要对示范县申报对象给出综合评价,并附成立市级指导机构的印证材料。

五、示范县奖补政策

        2017年将在朔州、忻州和运城3市各评审认定1个县(市、区)作为第二批示范县,每个示范县的奖补资金额度为800万元,示范期为一年。对全省示范县工作开展好县(市、区),省局将采取进一步措施,拓展扩大其示范引领效果,更好地推动区域中小微企业“双创”工作的开展。

六、省级财政示范县奖补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省级财政从山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示范县奖补支持,由示范县统筹使用。

(一)省级财政示范县奖补专项资金要重点强化对创业创新基地(众创空间、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微型企业孵化园、科技孵化器、商贸企业集聚区等)服务能力的支持,并以创业创新基地为载体,采取多种有效方式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政策支持应聚焦中小微企业发展必需的内容:对入驻基地的中小微企业适当减免经营场地、生产厂房费用等;改进对中小微企业的公共服务,并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化手段,促进形成服务平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服务体系;协调落实支持创业就业以及鼓励创新的相关政策措施;进一步实施简政放权等。

(二)示范县不得将省级财政示范县奖补专项资金安排用于基地楼堂馆所等基建工程支出。

(三)省级财政示范县奖补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发放人员工资、补助及办公经费等基本支出。

(四)专项资金奖补对象按照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等分类,专项资金奖补根据支持内容的不同,可以采取无偿资助、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

七、绩效考核

对示范县开展的工作及省级财政示范县奖补专项资金的使用状况,将实行绩效考核。 

根据示范县《实施方案》中提出的考核目标,县级政府负责对示范项目进行考核;各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组织示范县做好绩效自评工作,落实绩效跟踪督查、绩效评价和绩效问责工作,结果上报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局会同省财政厅将根据各市上报的考核结果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对不能按期保质完成示范内容的示范县,将扣回其奖补专项资金,并取消其示范县资格。

八、时间安排

各市应在2017年5月31日前将推荐文件和示范县的实施方案(含电子版)上报省中小企业局服务体系建设处。

联系方式

单        位:省中小企业局服务体系建设处   

联  系  人:蔡绍青

联系电话:0351-5607048

邮        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 :《第二批山西省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示范县实施方案编制指南

 

 

                                              山西省中小企业局

                                              2017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