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做好山西省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示范县相关工作的通知

20.05.2016  18:38

晋企发〔2016〕74号

   

山西省中小企业局

关于做好山西省中小微企业

创业创新基地示范县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中小企业局、大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为大力推进我省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工作,积极响应国务院提出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要求,根据《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晋财企[2015]148号)的有关规定,参照《关于支持开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建[2015]114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458号)、《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的通知》(财办建[2016]17号)的有关要求,省中小企业局决定在我省建设一批“山西省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示范县”(以下简称示范县),现将有关工作情况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示范县工作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小微企业发展,近年不断出台政策措施减轻中小微企业税费负担,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简化行政审批,极大地释放了中小微企业发展活力。地方各级财政、工信、科技、商务、工商等部门切实加大资金投入,加强业务指导与服务,有力地支持了中小微企业发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动局面正在形成。开展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示范县工作,有利于发挥政府资金引导作用,有利于整合政策资源,聚集服务要素,缩短政策流程,提高效率,有利于创新支持政策,探索建立政府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新机制。

二、要认真领会工作的核心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引,以国务院系列重要指示为方向,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我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调整政府资金支持政策,通过打造支撑中小微企业的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新型服务载体,营造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环境和制度环境,进一步释放微观主体活力,增强经济增长内生动力,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

(二)主要目的

根据当地实际,选择创业创新工作开展好的、具有带动示范作用的县(市、区),围绕区域发展定位,在示范期内通过对示范县的政策引导、资金支持,在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指导中小微企业等方面发挥示范县的示范辐射效应,带动当地创业创新工作,转变中小微企业发展模式,提升中小微企业综合竞争能力,推动全省中小微企业平稳较快发展。

(三)基本原则

一是县级政府为主导,省、市有关部门积极引导。以县为单位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充分发挥县级政府处理复杂信息的优势,突出县级政府在组织实施中的责任主体地位,发挥市级政府在促进创新创业工作的推动作用,省级有关部门主要给予资金支持与工作指导。

二是营造环境,公平竞争。政府的财政资金支持立足于弥补市场失灵,不干预市场正常运行,通过新型服务载体等为中小微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促进公平竞争,激发内生动力。

三是创新机制,探索经验。鼓励基地示范县先行先试,探索以新型载体支撑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有效模式,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放大政策效果。

(四)示范工作内容

1、提高示范县对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的服务支撑能力。

2、优化示范县的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空间对创业创新的支撑能力。

3、加强示范县对中小微企业的公共服务能力。

4、促进示范县更好地对接创业创新扶持政策。

5、推动示范县在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做出表率。

三、示范县的选择及相关的各项工作

(一)示范县申报对象在政府领导下成立相应的领导组织机构,负责开展示范县各项工作。

(二)示范县应按《山西省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示范县实施方案编制指南》(详见附件)的要求编制示范县的实施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上报各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各县成立领导组织机构的印证材料及县政府对实施方案的的批文要附录于实施方案。

(三)各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成立指导示范县开展工作的机构,并确定联络人。

(四)各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实地考察,采取多种形式(可以进行评审、推荐等方式)自行选择创业创新工作开展好的、具有带动示范作用的县(市、区)作为本市的示范县,每个市选择1个示范县推荐。

山西省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基地示范县选择主要指标(参考)

序号

主要内容

说明

备注

1

中小微企业营业收入

示范县连续三年保持较快增长速度

以统计部门和税务部门数据为准。

2

新增中小微企业数量

示范县连续三年保持较快增长速度

以工商部门的数据为准

3

新增中小微企业从业人员

示范县连续三年保持较快增长速度

以统计部门数据为准。

4

中小微企业技术合同成交额

示范县连续三年增长

以科技部门数据为准。

5

中小微企业拥有授权专利数

示范县连续三年增长

以专利管理部门数据为准。

6

新增中小微型高新技术企业数量

示范县连续三年均有企业被认定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

以科技部门数据为准。

(五)示范县的实施方案通过各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向省中小企业局报送,经省中小企业局组织评审后实施。

(六)由各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正式行文向省中小企业局推荐。各市推荐文件中要对示范县给出进行综合评价,并附成立市级指导机构的印证材料。

(七)在示范期内(一般为三年),示范县要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的内容开展工作。

(八)示范县可自行选择使用省级财政资金的示范项目,要保证项目的实施和运行,充分发挥好省级财政资金在创业创新工作中的引导作用。

(九)鼓励各市及示范县根据各自的财力情况对省级财政资金进行配套。

(十)各县应根据各地实际及资金使用方向制定相应的资金使用办法和绩效考核要求。

(十一)各市、县要对申报资料中涉及的数据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十二)示范县所在各市要积极推广示范县的成功做法与成熟经验,完善对本区域内的其他中小微企业的扶持政策,扩大政策惠及范围。

四、示范县奖励政策

省级财政将给予示范县资金奖励支持(资金奖励支持方案待示范县确定后下发)。

五、省级财政资金的使用范围

省级财政通过山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示范县奖励支持,资金由示范县统筹使用。

1、财政奖励资金要重点强化对创业创新基地(众创空间、小企业创业基地、微型企业孵化园、科技孵化器、商贸企业集聚区等)服务能力的支持,并以创业创新基地为载体,采取多种有效方式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政策支持应聚焦中小微企业发展必需的内容:对入驻基地的中小微企业适当减免经营场地、生产厂房费用等;改进对中小微企业的公共服务,并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化手段,促进形成服务平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服务体系;协调落实支持创业就业以及鼓励创新的相关政策措施;进一步实施简政放权等。

2、示范县不得将财政奖励资金安排用于基地楼堂馆所等基建工程支出。

3、财政奖励资金不得用于发放人员工资、补助及办公经费等基本支出。

4、专项资金奖励对象按照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等分类,专项资金补助根据支持内容的不同,可以采取无偿资助、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

六、绩效考核方式

对示范县开展的工作及省级财政资金的使用状况,将实行绩效考核。

根据示范县《实施方案》中提出的考核方式,各市中小企业部门会同市财政局组织示范县做好绩效自评工作,落实绩效跟踪督查、绩效评价和绩效问责工作。省中小企业局会同省财政厅将根据各市上报的绩效目标和考核方式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对不能按期保质完成示范工作的示范县,扣回奖励资金并责其退出示范。

七、时间安排

示范县推荐由各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正式行文报送省中小企业局发展规划处。各市应在2016年6月20日前提交推荐文件和示范县的实施方案(含电子版)。

 

附件: 《山西省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示范县实施方案

            编制指南》

 

 

                                            山西省中小企业局

                                              2016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