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等9个罪名拟取消死刑

28.10.2014  13:11

  据新华社10月27日电

  制图:蔡华伟

  10月27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作了关于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的说明。

  李适时表示,这次需要通过修改刑法解决的主要问题:一是一些地方近年来多次发生严重暴力恐怖案件,网络犯罪也呈现新的特点,有必要从总体国家安全观出发,统筹考虑刑法与拟制定的反恐怖主义法、反间谍法等维护国家安全方面法律的衔接配套;二是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需要进一步完善刑法的相关规定,为惩腐肃贪提供法律支持;三是落实党中央关于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的要求,并做好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法律上的衔接。

  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

  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和2014年开始的中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内容的一项修改。一方面,草案减少了9个死刑罪名,其中包括5个经济犯罪,即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两个社会管理秩序方面的犯罪,即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两个军人违反职责罪,即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

  据了解,我国现有适用死刑的罪名55个,取消这9个后尚有46个。

  另一方面,草案进一步提高对死缓罪犯执行死刑的门槛。原来规定死缓期间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执行死刑。根据最高法院等各方面的意见,把“故意犯罪,查证属实”改为“故意犯罪,情节恶劣”。

  加大对恐怖主义惩治力度

  针对近年来暴力恐怖犯罪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总结同这类犯罪作斗争的经验,草案拟作出以下修改补充:

  ——对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增加规定财产刑。

  ——增加规定以制作资料、散发资料、发布信息、当面讲授等方式或者通过音频视频、信息网络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的犯罪;增加规定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犯罪;增加规定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图书、音频视频资料的犯罪;增加规定拒不提供恐怖、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的犯罪。

  ——增加规定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犯罪。

  维护信息网络安全

  针对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的新情况,草案拟进一步完善刑法有关网络犯罪的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修改出售、非法提供因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而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规定,扩大犯罪主体的范围,同时增加规定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

  ——针对一些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增加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致使刑事犯罪证据灭失,严重妨害司法机关追究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对为实施诈骗、销售违禁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网站、通讯群组、发布信息的行为,进一步明确规定如何追究刑事责任;针对在网络空间传授犯罪方法、帮助他人犯罪的行为多发的情况,增加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开设“伪基站”等严重扰乱无线电秩序,侵犯公民权益的情况,修改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降低构成犯罪门槛,增强可操作性。

  ——针对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恶意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情况,增加规定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犯罪。

  加强对公民人身权利保护

  ——修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扩大适用范围,同时加大对情节恶劣情形的惩处力度。

  ——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将“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修改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增加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追究刑事责任。

  加大对腐败犯罪惩处力度

  ——拟删去对贪污受贿犯罪规定的具体数额,原则规定数额较大或者情节较重、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三种情况,相应规定三档刑罚,并对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保留适用死刑。具体定罪量刑标准可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掌握,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制定司法解释予以确定。

  ——加大了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一是增加了财产刑;二是严格了对行贿罪从宽处罚的条件,原来规定“行贿人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现在修改为“行贿人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检举揭发行为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免除处罚。

  ——增加规定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其近亲属等关系密切人员行贿的犯罪。

  加强社会治理维护社会秩序

  ——修改危险驾驶罪,增加危险驾驶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修改抢夺罪,将多次抢夺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将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将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和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修改完善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加大对情节特别严重行为的惩治力度,同时对情节较轻的规定相应的刑罚。

  ——将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修改扰乱法庭秩序罪,将殴打诉讼参与人以及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增加规定为犯罪;进一步完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规定,增加一档刑罚,并增加单位犯罪的规定。

  ——针对当前毒品犯罪形势严峻的实际情况和惩治犯罪的需要,拟对生产、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作出专门规定。(记者 毛 磊)

责任编辑: 余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