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监管执法是重中之重

31.03.2016  11:33

      李克强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必须严格执行,对超排偷排者必须严厉打击,对姑息纵容者必须严肃追究。新环保法贯彻落实一年来,各地环境执法力度显著加大,环保严格执法带来的威慑力正在形成。但与此同时,新环保法落实中地区间不平衡现象依然存在,有的地区打击偷排偷放等环境违法行为态度仍不坚决,存在姑息手软现象。“十三五”期间,能否补齐生态环境短板,加大环境治理力度、严格监管执法是关键。


  笔者认为,针对李克强总理提出的要求,各级环保部门应继续抓好环保法的实施,将严格监管执法作为环保工作的重中之重。


  第一,严肃查处恶意违法行为,抓住环境执法的牛鼻子。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规定,对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违法行为,依法严厉处罚。这5类环境违法行为是当前各地区普遍存在的,不但危害当地环境质量,也是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环保部门应乘势而上,把打击恶意环境违法行为作为执法工作重心。同时,要进一步加大对重要领域、重点行业的环境监管力度,加强对污水处理厂、垃圾焚烧场及钢铁、平板玻璃等行业的监督检查,特别对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等环境敏感区域内的违法排污、违规项目建设,要坚决依法查处,确保饮用水水源安全。


  第二,集中力量查处大案要案,发挥查处典型案件的震慑作用。新环保法针对超标超总量排污、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污等违法行为,规定了具体的查处措施和明确的操作规则。环保部门应在过去执法工作的基础上,继续保持环境执法高压态势,严字当头,铁腕执法。要抓住事关区域环境质量的关键问题,将人民群众强烈关切的、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的环境违法问题作为环境执法工作的切入点,通过挂牌督办,联合公安、检察、纪检监察等部门,采取行政、经济、刑事等手段进行综合惩治。同时,将违法单位列入失信企业黑名单,让违法者付出沉重代价。通过大案要案查处,解决一批突出的环境问题,推动《环境保护法》实施取得重大进展。


  第三,完善执法考评机制,落实地方行政执法责任。当前,在一些地方,上级环保部门对下级地方政府、环保部门仍然缺乏有效的环境执法责任监管机制,除了通报批评、挂牌督办、公开约谈等方式,其他约束手段效果不明显,特别是对基层环境执法的监督尤为困难。上级环保部门可以结合推动新环保法贯彻落实情况,每月对地方的新环保法及配套办法适用情况、恶意环境违法行为查处等工作进展情况开展考评。按照各地每月查处的行政处罚案件数量、罚款总额、按日计罚案件数量、移送行政拘留案件数量等环境执法关键指标,加权各省(市区)或地市GDP经济总量综合排名。将执法考评结果和执法排名定期向社会公开通报,总结各地的执法工作情况,研究解决执法中出现的实际问题。对于多次考评排名靠后的省(市区)或地市,应组织督察组进驻开展专项督察,公开约谈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对干扰案件查处甚至包庇纵容的,要依法依规移送纪检、检察机关,追究其责任。


  第四,加大执法稽查力度,打通环保问责最后一公里。保障新环保法的有效实施,严厉打击超排偷排违法行为,提高环境执法的执行力是关键。然而,某些地方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环境执法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现象仍然存在。环保部门应结合《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加大环境执法稽查工作力度,将各地新环保法及配套办法适用情况、恶意环境违法案件办理情况纳入执法稽查范畴,通过开展专项稽查,将压力向基层传导,加大对行政执法不作为的追究力度。对于在稽查中发现的地方政府及有关人员执法不严、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等问题,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人、责任单位和有关领导的行政过错。涉嫌违纪的,要及时将案件材料移送监察机关;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要及时将案件材料移送司法机关。同时,要奖惩分明,对能够依法履职、严格执法,在查办重大环境违法案件中表现突出的单位或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推进执法信息公开,鼓励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新环保法的亮点之一就是保障公众参与权。各级环保部门应充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邀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监督环境执法,实现执法全过程的公开、透明。要在当地电视台、广播电台及主要媒体开设专栏,定期公开违法企业名单、超标数据、行政处罚情况等,实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方。为最大限度地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应积极推广环境违法有奖举报制度,使有奖举报成为加强环境执法工作的重要手段。市民一旦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可通过12369环保热线、微信、QQ、电子邮箱等多种途径向环保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即可获得罚款金额一定比例的物质奖励。这不但有利于弥补环境执法短板,将企业违法排污行为暴露在社会监督之下,还有利于增强公众的环境参与意识。


  作者单位:环境保护部东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