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公布 未登记不受保护

02.03.2016  14:25

    3月1日,记者从太原市国土局获悉,不动产登记工作开始后,有关内容未登记,将不受法律保护。推动不动产登记职责与机构整合以及制定三定方案,特别是市县一级的工作开展,是今年太原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重点。

  据悉,太原市国土局与编办、房产、林业、农业、水利部门进行业务和技术对接,做好牵头工作,积极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今年,太原将大力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在基层落地,力争年底前所有市县颁发新证、停发旧证。

  国土资源部正式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明确产权未发生变更、转移的,原来的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可以不更换新证书。实施细则已于今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根据实施细则,市民在产权未变更、转移的情况下,可以一直持有旧证书,不用着急去换新证。

  根据《实施细则》第105条明确规定:“本实施细则施行前,依法核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不动产权利未发生变更、转移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强制要求不动产权利人更换不动产权属证书。”简单来说,就是在产权未变更、转移的情况下,可一直持有旧证书,市民不用着急去换新证。

  太原市国土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如果不登记,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从这个角度讲,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以后,大家为了更好保护自己的物权或者财产权,正常地讲就应该到登记部门进行登记。如果不登记,他就不能够对抗第三人。”业内人士表示。只有全面纳入登记的不动产才能在法律框架内受到保护,对于此前非法买卖的小产权房,目前不动产登记条例明确暂不登记,这意味着小产权房不可能随之合法化。

  太原市国土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十分庞杂,在设置的过程当中尽可能考虑得全面细致,以免今后工作陷入被动。据悉,县级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开展或将与市本级同步推进,可能会先行试点,为全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平稳过渡积累经验。(记者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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