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发布2015年度“三险”征缴办法

19.01.2015  02:55

   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统一征缴

   太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实行三险统一征缴,以自然年度为一个业务年度进行缴费基数核定和业务办理。1月16日,市医保中心就2015年度太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三项保险的征缴业务工作做出安排。

   据介绍,“三险”征缴在核定当年新缴费基数之前所办业务为正式业务,不是预征缴,各参保单位应按照正常业务流程按月如实办理人员增减、缴费等各项业务。待上年度全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之后,各参保单位应及时办理新基数的核定业务。

   在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公布之前,各参保单位2015年度的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来办理:参保单位中的企业单位以上年度12月份使用的缴费工资总额的110%为单位缴费基数计算缴纳。破产清算期间挂账处理的一些特殊单位暂不办理征缴业务,待上年度全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之后再进行正常业务办理。参保单位中的市属机关、市属全额事业单位按照定额基数按季度征缴,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以上年度12月份使用的缴费工资总额的110%为单位缴费基数计算缴纳。退休人员个人账户以上月的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5%比例划拨。

   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之后,各用人单位应按照核定缴费基数流程进行基数核定,缴费工资之和应按当年1月份的参保缴费人数进行核定,并在使用新基数缴费的当月进行缴费金额补差调整。中途暂停、调离或死亡的人员以及等待批退休暂停人员不进行补差调整。中途新参保人员或新调入参保人员只按照在最新单位参保缴费基数和月数进行补差调整。参保职工中凡当年在基数核定前有提高退休待遇等情况的退休人员,在基数核定时进行补差调整。灵活就业人员仍按照当年7月份至次年6月份为一个业务年度进行缴费基数核定。(李晓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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