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温暖家庭关系的重要法律

30.03.2016  11:07

    到4月1日,中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即将“满月”。从3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反家庭暴力法受到各界广泛好评。北京、天津、上海、西安……各地法院陆续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让不少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开始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向家暴说“”。

    反家暴法的立法初衷是什么?立法过程中重点把握了哪些原则?反家暴法调整的范围仅限于家庭成员之间吗?围绕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本报记者专访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原副主任阚珂。

    记者:究竟什么是家庭暴力?为什么要用法律来调整家庭里的“私事”?

    阚珂:应该说,在20年多前没有多少人知道“家庭暴力”这个概念。这些年来这个概念逐步被人们认识。归纳起来,在反家暴问题上主要有这么几点共识:

    一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殴打、残害、经常性谩骂、限制人身自由等身体精神侵害行为是家庭暴力行为。

    二是家庭暴力在我们国家是旧社会的余残,是野蛮、落后的陋习,是与人类社会日益文明进步格格不入的,是对人权的侵害和践踏,它既破坏了家庭和谐、和睦、幸福,也带来了严重的社会问题。我们在南京和云南第一女子监狱调研时了解到,大多数“以暴制暴”的服刑人员都是在家庭中忍受了十年、二十年的家暴,最后实在忍不下去了把丈夫杀死了。结果是丈夫死了,她本人进了监狱,孩子无人照顾,去了哪里也不得而知。仅从这个方面,我们就清楚地看到,家庭暴力虽然是发生在家庭当中,却将带来了严重的社会问题。

    三是通过国家的立法来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十分必要的,也是非常迫切的。

    在1995年北京成功举办第四届世界妇女大会之后,全国妇联和一些地方妇联呼吁制定反家庭暴力法,他们为此付出了艰辛的努力。

    记者: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有什么意义?将起到哪些作用?

    阚珂: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的过程,是提高全社会反家庭暴力意识的过程,是凝聚社会各界反家庭暴力共识的过程。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把反家庭暴力工作由过去的依靠地方性法规和相关机关文件来指导,上升为由具有国家强制力的国家意志予以保障,因而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反家庭暴力法是去年12月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从今年3月1日开始施行。从各地的情况看,这部法律得到了很好的实施,已经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这部法律实施将近一个月的时候,我们回顾这部法律出台的过程,有助于我们加深对这部法律重要性的认识,有助于正确实施这部法律,使这部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促进家庭和谐和睦,促进社会和谐,促进社会文明进步。

    记者:为什么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经历了这么漫长的过程?反家庭暴力法在立法过程中着重把握了哪些原则?

    阚珂:如果从1995年算起到2015年整整二十年的时间,全国妇联和有关方面为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做了大量工作。应该说对通过立法来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没有异议的,问题在于是在相关的法律中分别作出规定,还是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能不能解决问题?换句话说,我们是制定一部倡导性、宣示性的法律,还是制定一部管用、能解决现实问题的法律?

    经过大量调研,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逐渐在修改完善这部法律草案的思路上形成了三个原则,按照这样三个原则对国务院提请审议的反家庭暴力法草案进行修改。

    第一个原则,是既要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态度鲜明地反对家庭暴力,又要充分考虑到我国国情和实际。按照这一原则,对草案做了修改,通过的法律就有这样的规定,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这句话是国务院提请审议的草案当中没有的,是二审之前修改增加的。法律还规定,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这些规定都表明了国家反家庭暴力的鲜明态度。同时,对国务院提请审议的草案的立法宗旨做了调整,这部法律不仅要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所有家庭成员包括加害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个原则,是把法律的宣示性和有效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结合起来,把握好公权力介入家庭关系的尺度。按照这样的原则,一方面反家庭暴力法在继续体现以往其他法律中国家宣示反对家庭暴力的同时,着力在有效解决家庭暴力的实际问题上下功夫。比如,法律规定了有关单位发现家庭暴力的强制报告制度,公安机关对加害人出具告诫书制度,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而且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以裁定的形式做出。这样与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刑法等法律很好地衔接起来,增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强制性和约束力。

    第三个原则,是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正面引导家庭成员相互关爱,促进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按照这样一个原则,法律规定,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反家庭暴力工作要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各方面都要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要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

    记者:我们注意到,反家暴法第六章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那么,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究竟指的是谁?

    阚珂:关于这个问题,从立法之初,社会就非常关注。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立法原意指的是具有监护、抚养、寄养和同居关系的人,他不是家庭成员,但是有这样的关系。要特别说明的是,这里所讲的同居关系,通常是指具有事实婚姻的同居关系。比如,我们在调研中了解到,在一些比较偏远的农村长期形成了一种习惯,就是办了婚礼,双方的家庭认可了,村里乡亲都认同,就表明两个人结婚了,但是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这里讲的“同居”指的是这种情况。

    应该明确的是,没有婚姻关系的同居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但是同居双方都有人身不受侵害的权利。因此,法律是保护权利不保护这种“关系”。在审议法律草案过程中,有人提出婚外恋中的第三者受到人身侵害怎么办?讨论认为,第三者的人身权利要保护,但是不保护这种关系。

    记者:反家暴法实施即将“满月”,对这部法律,你有什么期许?

    阚珂:有人说,全世界没有任何婚姻制度可以承诺给人幸福,但应当有制度使人可以避免极端的不幸。我认为反家庭暴力法应该成为避免家庭发生极端不行的法律制度。这是在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的过程当中我们追求的工作目标之一。常常有人说,法律是冷冰冰的,是一个冷面孔,但在立法过程中,我们自己深深体会到,我们是带着感情工作的。法律本身是公正的,立法人是有感情的。我们希望这部法律的贯彻实施,能够为反家庭暴力工作带来切实、温暖的作用。

    (光明日报北京3月29日电 记者 殷 泓 王逸吟)

责任编辑: 包瓴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