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一把手”出庭制度,提高判决执行力

04.11.2015  11:19

    新华网北京11月3日电(记者 罗沙 荣启涵)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3日分组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与会人员提出,应落实好行政诉讼法针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相关规定,同时提高行政诉讼判决的执行力。

    “行政诉讼法要求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但实际上这条形同虚设,并没有落到实处。建议完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董中原在分组审议时提出,大多数机关负责人忙于本职工作,也不具备诉讼经验。这种情况影响立法的严肃性,也影响法院审判的权威。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虽然法律作出了规定,但诉讼活动中出庭的往往都是代理律师或者一般工作人员。民告官,但是见不到官,这不利于矛盾纠纷的解决。司法实践中,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有强烈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又不说明理由,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安东说。

    安东建议,国务院研究制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相关意见,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作出明确规定。不能出庭应当向法院书面说明理由,无正当理由又拒不到庭的应有处理措施,并将出庭应诉纳入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考核。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郑功成也提出,应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和执行判决作为一种政治纪律来约束,这样才能督促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时更加谨慎。“如果可以不出庭,判了以后也可以不执行,那么行政诉讼对于行政机关来讲是没有负担的。”他说。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梁胜利表示,要及时做好行政诉讼审办结案件的执行工作。“一个案件最终有没有效果,就看能不能执行。行政诉讼案件如果执行不到位,老百姓容易认为是官官相护,无法体现法律的公正。”他说,目前“执行难”的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但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在这方面提出了很多强制性的措施,相信行政诉讼案件的执行工作会得到改善。

    “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一大亮点就是从法律上约束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另外,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是很重的处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乔晓阳说,“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对不出庭、不执行的依法有效处理的情况,建议做一些调研,收集一些案例,推动有关规定的落实。

责任编辑: 余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