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法院书记员的工作随笔

08.07.2015  10:31

 

祁县法院 亢建慧

 

近日,接连审理了几起关于赡养老人的案件,看着可怜的老人为了些许的赡养费象皮球一般在子女间被踢来踢去,老人的子女们为谁没尽义务、谁多得了老人的财产在法庭上争的面红耳赤,但做为旁观者却为他们感到悲哀。中华民族是礼仪之邦,尊老、敬老、爱老、养老是我国的传统美德。赡养老人不仅在道德方面要求每个做子女的,国家更是以法律的形式将它规定为公民应尽的义务。

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仅发生在婚生子女与父母间,而且也发生在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间,养子女与养父母间和继子女与履行了扶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母之间。《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因此完整的赡养义务不仅包括物质供养,还包括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

子女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没有经济来源不是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的理由,也不能以“分家析产”为条件。赡养老人是法定义务,不能受父母有无财产、是否分过家以及分家是否公平的影响。子女也不能以父母对其年幼时的关心、疼爱程度或者结婚时资助的多少作为砝码来衡量赡养扶助义务的多少。父母有多个子女的,应当共同承担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每个子女承担义务的多少,应当根据各个子女的生活、经济条件进行协商确定,断不能为了些许的“利益”将父母推向无助的境地。

“树欲静而风不止,子欲养而亲不待”。“感恩是小德,忘恩是大恶”,牢记亲恩,莫等年华老去,双亲不在之时懊悔当初。

 

 

责任编辑:武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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