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员因犯职务侵占罪获刑

19.08.2016  13:01
  本报讯(记者 赵晓燕)王某应聘到一家汽车销售公司担任业务员,在其从事业务员工作期间,王某多次将公司资金共计76716.59元人民币据为己有。近日,太原市小店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王某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

  据太原市小店区检察院指控,2012年4月6日,王某应聘到太原市某汽车连锁销售有限公司任业务员,主管阳泉区域搅拌车、泵车的销售业务。2013年5月,王某在办理阳泉某公司购买4台福田雷萨搅拌车过程中,以客户要求公司先期垫付车辆上户费为由,2013年5月30日,从公司支取30000元用于为4台车上户。后这4台车未能上户,王某将该笔款项据为己有,经公司多次催要仍拒不交回。

  2013年6月,王某在办理阳泉客户朱某分期购买公司2台雷萨搅拌车过程中,以客户要求公司先期垫付车辆上户费为由,2013年6月27日,从公司支取人民币25000元。经查,客户朱某上户款项系由朱某本人支付,王某将从公司支取的25000元款项据为己有,经公司催要仍拒不归还。2013年8月12日,客户朱某通过王某向汽车连锁销售有限公司支付购车款60400元,其中包括首付款欠款8670元、第一期还款29963.41元、手续费50元和多付款项21716.59元。后王某称客户要求将多付款项退回,2013年8月14日,公司将21716.59元多付的款项打入王某的建行卡上,并要求王某将此款退还客户,王某将该款据为己有。

  案发后,王某的亲属代其退还太原市某汽车连锁销售有限公司人民币100000元,被害单位对王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身为公司的工作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资金非法占为己有,共计76716.59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王某当庭自愿认罪,且其家属代为退赔了被害单位10万元人民币,并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法官点评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在该案中,王某明知76716.59元人民币是公司为客户垫付和退还客户的钱,可是贪念却让他利用其工作之便将这些钱据为己有,在被公司发现后,还拒不退还,他的这种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俗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王某这种明目张胆将公司的钱中饱私囊的行为,自然应受到法律的惩罚。 责任编辑:陈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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