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草案修改稿论证会

10.09.2014  12:40

  9月9日上午,省人大常委会召开《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草案修改稿)》论证会。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陈伟雄主持评估会。省人大法委、农委,常委会法工委,省法制办、省气象局相关负责人,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与部分高校法学专家参加会议。
  论证会对于条例草案中某些关键问题的必要性、合法性和可行性进行讨论。与会专家认为,草案条例草案内容系统全面,逻辑清晰,实操性强,符合我省气象工作实际,但对于相关部门责任应更加具体,法律责任的设定应使所有未履行法律规定义务的行为都能“有责可追”。
  据悉,条例草案确定了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并明确提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就气象灾害发生时的工作安排等事项做出约定”。与会专家认为,确定防御重点单位能为条例的落地找到着力点,对社会有正面的示范效应,但对于可就工作安排做出约定,则容易被用人单位规避,成为一纸空文,建议针对这个问题在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开展进一步的调研论证。

  条例草案还对台风、龙卷风、暴雨、高温干旱、寒冷、大雾灰霾、雷电、道路结冰、冰雹等广东常见的气象灾害单独每项都制定了防御规定。其中,条例草案对雷电防护装置的检测作出规定,明确了雷电防护装置使用单位应当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对此,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诚指出,要对委托方应具备的资质作出明确规定,并设立定期检测制度。

  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赵祥则认为,草案关于各种灾害的防御规定比较笼统,不够具体,容易出现责任不清,相互扯皮,无法追责的情况。他建议,对我省常见的几种灾害防御中要明确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责,问责才有根有据,真正实现条例的落地。

  对于条例草案中的法律责任,与会专家认为草案在法律责任上没有与明确规定的法律义务完全对应起来,某些义务或者职责的法律责任有缺失,可能造成约束力不强,建议对于擅自向社会公布气象信息与传媒虚假气象信息要明确如何处置和追究,对所有规定的法律义务都必须有相应的法律责任,真正保障条例的落地实施。
  

责任编辑: 刘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