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晋都市报:成品油经营企业不“规矩”工商部门严惩不贷

03.11.2014  05:56

      本报讯(记者 魏勇)10月29日,省工商局发布《致全体成品油经营企业的一封公开信》,要求成品油经营企业要诚信经营,一旦出现违法经营行为,工商部门将严惩不贷。
      近期,工商部门多次接到投诉举报,市场中出现了部分成品油经营企业出租出借或以承包合作等形式变相出租出借许可证件和营业执照以及商标侵权、虚假标识、使用与知名企业近似的名称、装潢等违法经营行为。
      为维护成品油市场良好秩序,保护成品油企业和消费者的正当权益,省工商局要求成品油经营者要诚信经营。第一,不得超范围经营和无证经营;不得出租、出借或以承包、合作等方式变相出租、出借营业执照或其他行政许可证件。第二,不得经营非法炼制的、无合法进货手续的、假冒劣质的以及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油品;不得擅自兑制油品或在油品中添加化工原料。第三,不得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不得擅自使用知名企业特有的名称、装潢或使用与知名企业近似的名称、装潢。第四,经营场所内不得虚假宣传、虚假标识;不得误导、欺诈消费者。第五,成品油批发企业不得将成品油销售给非法加油站(点);成品油零售企业不得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资格企业购进成品油。第六,成品油经营企业许可证件和营业执照的名称、地址、法人(负责人)等主要事项应一致;所有证照应按时年检年报,且在有效期内,并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悬挂。第七,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经营)制度,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进销货台账等制度;应做到账目清晰,票据完整,并存放在营业场所,方便执法人员核查。第八,成品油经营场所顶棚、加油机等标注的企业字号、行业与营业执照上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行业应相同;加油机、公示牌标注的油品名称、规格应符合国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