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公积金今后不能多交 最高12759元

12.07.2014  03:25

  从本月起太原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调,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本人2013年月平均工资,最低不得低于我省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不超过太原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3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253元的3倍,即12759元。

  本年度的缴存基数实行上下限控制,一是不得低于《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晋政办发[2014]24号)中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迎泽区、尖草坪区、杏花岭区、万柏林区、晋源区、小店区、古交市为1450元;清徐县1350元;阳曲县1250元;娄烦县1150元。二是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缴存基数不得超过太原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3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其他单位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太原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3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同时实行最高缴存基数限制,太原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3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253元,3倍为1275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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