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召开《云南省人体器官捐献条例》新闻发布会

05.03.2016  12:08

  《云南省人体器官捐献条例》经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5年11月26日审议通过,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2月29日,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召开《云南省人体器官捐献条例》新闻发布会。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姜润生在会上作新闻发布,省红十字会副会长潘晓玲对条例的贯彻实施作了发言。省人大常委会杨保建副主任出席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会议由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史政主持。新华社云南分社、人民日报云南分社及云南日报、云南人民广播电台、云南电视台、昆明日报等15家中央驻滇新闻媒体和省、昆明市新闻媒体参加了会议。

  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卫计委、省高院、省检察院、省红十字会、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领导和有关处室负责同志出席会议。

  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姜润生同志介绍了制定《云南省人体器官捐献条例》的必要性、条例起草的过程和规范的主要内容,并对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省红十字会副会长潘晓玲围绕我省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开展的情况、条例制定对于促进和保障我省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重要性以及开展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的具体措施等方面作了发言。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杨保建在讲话中指出,《云南省人体器官捐献条例》的实施,是我省鼓励和倡导公民逝世后自愿捐赠其人体器官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把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用法律规范人体器官捐献行为,依法保障捐献者和医疗机构相关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保建副主任说,该条例的制定,有很多特色和亮点,一是该条例是以人大自主立法的形式进行,有效防止地方立法工作部门利益化倾向,发挥了省人大常委会在法规起草中主导作用。二是尊重人大代表在社会活动中的主体作用,是省人大常委会认真办理代表议案建议的具体体现。三是创新地方立法方式方法,邀请提议案代表全程参与条例的起草工作,是落实人大代表参与地方立法活动的具体实践。保建副主任指出,《云南省人体器官捐献条例》的制定,突出了以人为本,依法保障公民权利的基本理念,对一些关系到公民权利和部门责任的内容进行了大胆探索。例如条例中在全国首次把人体器官获取组织写进了地方性法规,通过立法的形式规范了人体器官获取组织成立和开展工作的条件,以及在捐献接受和捐献保障中的责任。条例制定时考虑到公民身故后捐献其人体器官固然的高尚的“大爱”行为,需要全社会的尊敬,但必须服从于公民的隐私权,基于此,条例对保护的公民隐私权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以及条例中规定省红十字会可以设立人体器官捐献救助金,用于救助经济困难的捐献人家庭或者需要进行人体器官移植手术这种“高端医疗服务”的普通百姓等。

  保建副主任同时对新闻媒体提出要求,希望各新闻媒体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新闻舆论工作座谈会重要讲话精神来引领新闻舆论和媒体宣传工作。新闻舆论工作者要做党的政策主张的传播者、时代风云的记录者、社会进步的推动者、公平正义的守望者。他强调,《云南省人体器官捐献条例》与3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各部门、各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要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运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以及各种新兴“微媒体”的形式,多层次、多角度、全方位的开展宣传,把人体器官捐献这一高尚的理念做最广泛的传播,为弘扬社会正气、凝聚人心、弘扬人道主义精神、传播正能量作出更大贡献。

责任编辑: 李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