删除草案“可以免除处罚”规定
□法制日报记者陈丽平
现行刑法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修改上述规定,对于收买妇女、儿童的行为一律作出犯罪评价。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将“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修改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近日在分组审议时,一些常委委员建议,删除草案上述规定中“可以免除处罚”的内容,对收买妇女、儿童的均要给予刑事处罚。
对收买行为打击力度不能太轻
“我非常赞成这样修改。”范徐丽泰委员说,因为只要有人买,就会有人去拐卖妇女、儿童。如果市场需求不存在的话,拐卖妇女、儿童无利可图,就没有人去拐卖了。虽然有的买家可能是善意的,但实际上是这个市场存在的主要理由,买方应负刑事责任。
在2014年3月举行的全国人大会议期间,香港团曾提出议案建议对刑法这一规定作出修改。
范徐丽泰认为,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人有上述善意的行为,从轻、减轻处罚是应该的,但不应免除处罚。“免除处罚”留下一条尾巴,与立法精神不相符。如果我们真的严肃处理贩卖人口行为,必须要让买方付出较高代价。建议修改为“可以从轻处罚”。
刑法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处三年以下的刑罚。
范徐丽泰认为,这一条规定实在太轻了,达不到威慑阻吓作用。
“对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人,即使有改正和善意行为,也不能免予处罚。”刘政奎委员也认为,对于收买行为的打击力度不能太轻。
陈秀榕委员也附议范徐丽泰的意见,建议加大打击拐卖妇女、儿童力度,打击买方市场。
收买被拐儿童者必须付出代价
“草案将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作为免除处罚的一个依据,是不妥当的。”郑功成委员说,现在常有报道,儿童在医院被偷或者在商店被抱走,小孩可能被买家照顾得不错,但涉及的四位老人、一对夫妻一辈子都痛苦不堪。如果因未虐待而对买家免除处罚,不可能从源头上制止买卖儿童的行为。因此,对于儿童的买卖行为,不管有没有虐待,刑法均应该有威慑力。
庞丽娟委员建议取消“对收买儿童者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因为有买才有卖,对买者可以免除处罚,怎么能斩断消除拐卖儿童现象?现在实际情况是,收买儿童的大部分人想作为自己的子女收养,通常情况下不会虐待孩子,也不敢阻碍解救儿童。因此,如果作这样的修改,根本不可能有效阻止这类案件的发生。大部分收买者受不到处罚,收买被拐卖儿童的市场就会仍然存在。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赵东花建议,取消对收买儿童者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理由是,拐卖儿童是家庭之痛、社会之患。多年来相关部门下了很大力气,由于旺盛的买方市场需求,这类犯罪屡打屡发、屡禁不止,解决这个问题需要综合治理,国家应进一步完善收养制度,为有需求的家庭提供更好的服务,刑法也有需要修改完善之处。
“我国的刑法对收买被拐卖儿童的家庭比较宽容,只要没有虐待儿童、阻碍解救等行为,买方基本上不会受到处罚。”赵东花说,上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初,我国普法工作尚不够深入,农村群众法律意识还比较淡薄,很多地区对收买妇女儿童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或者有关部门开展解救工作面临群众围攻问题比较突出。1997年刑法规定,对于没有违背妇女儿童的意愿、没有虐待等,不阻碍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旨在减少暴力抗法行为,也保护了被拐卖妇女儿童的生命安全。此款规定在当时是符合国情和民意的。但是,随着我国法治建设步伐的加快和人权保护理念的提出,“买人犯罪”的意识已经深入人心,不追究买主的刑事责任,势必造成他们的侥幸心理,不利于发挥社会正面引导的作用,也不利于有力打击买方市场。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有进步,建议不妨修改得更彻底一些。将此款改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把“儿童”删掉。
韩晓武委员也认为,草案对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取消“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是一个很大进步,但还不够,因为新的规定仍保留了可以免除处罚。只要有“免除”的规定,就意味着买卖妇女、儿童可能不受处罚,现实生活中买方市场就难以抑制。这项规定会继续造成妇女、儿童的买方市场得不到彻底肃清,客观上催生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分子的作案动机。因此,建议对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规定作彻底修改,只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删除“免除处罚”,以此明确宣示,收买妇女、儿童就是犯法,必将受到处罚。从而给怀有犯罪意图的不法分子以更强震慑,更好地保护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拐卖妇女儿童改为拐卖人口罪
王明雯委员建议将拐卖妇女儿童罪修改为拐卖人口罪。
她的理由是:一是现行刑法规定的拐卖妇女儿童罪,不能涵盖新的问题。在现实中人口贩运对象并不限于妇女和儿童,也包含年满14周岁未成年的男性和成年男子。一些地方出现以介绍工作为借口,把年轻男子强行拐卖或骗到娱乐场所的案件。急需修改刑法,扩大保护范围,让法律更加严谨。
二是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加入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根据这份补充议定书,人口贩运的对象并不仅仅局限于妇女和儿童,也包含了成年男子。所以,应当根据补充议定书的精神修改刑法,尽快将拐卖妇女儿童罪修改为拐卖人口罪。
王乃坤委员建议增加规定拐卖人口罪,表述为:拐卖人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理由是,1979年我国刑法曾经规定拐卖人口罪,到1997年刑法修订时,增加一个新的罪名,即拐卖妇女儿童罪,同时取消拐卖人口罪。这些年出现新的情况,拐卖成年的智力和精神残疾人在一些地方时有发生,甚至形成出售、购买、雇用分工配合的非法产业链。相关犯罪行为其实是拐卖人口的行为,但是,由于目前没有拐卖人口罪,有些地方就以强迫职工劳动罪定罪,与实际犯罪行为不符。
责任编辑: 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