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出台十项措施为全国文明城市创建保驾护航
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市容卫生、交通秩序、生态环境、公共服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明察暗访;整改不力、排名末位的市、县,将接受工作约谈;长治、孝义2个全国文明城市分别结对帮扶12个全国文明城市提名城市……7月12日,记者从省文明办了解到,聚焦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我省出台《山西省争创全国文明城市十项工作措施》(以下简称《措施》),招招务实,“含金量”十足。
“成立由市、县党委书记主抓,市、县长主建、‘三人小组’负责协调推进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模式。”《措施》加强日常工作调度,提出组建以党委专职副书记为组长,宣传部长、分管副市长或副县长为组员的“三人小组”,实行周调度、月督查、季总结,大事要事及时会商,难点焦点问题领导包干解决。
一座高质量的城市,三分靠建设,七分靠管理。在治理“脏”“堵”“污”等城市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和“老大难”问题上,《措施》明确,要深入我省各地特别是全国文明城市提名城市实地明察暗访,将发现的问题原汁原味向所在市、县文明委通报,限期整改。在此基础上,通过省内主流媒体进行曝光,以曝光促整改,以整改促履职。
从下发整改通知书、推行工作约谈制度,到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参评资格,《措施》从严落实监管,为我省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划出“硬杠杠”。《措施》规定,在省文明办通报批评后,仍重视不够、措施不力、整改成效不明显,或出现《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动态管理措施(负面清单)》所列问题,将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相应惩戒办法。
在强化组织领导方面,《措施》要求将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进一步加大创建经费投入,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并提出了相应的奖励措施。同时明确:今后新一届全国文明城市提名城市的产生,须在各个省级文明城市、县城积极申报的基础上,根据近两年年度测评加权平均成绩,结合平时工作表现、信息报送和负面清单等情况向中央文明办择优推荐。
“文明城市创建是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的龙头工程,是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提升城市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城市化进程顺利推进的重要途径。”省文明办相关处室负责人表示,《措施》的出台,将有利于推动在全省范围内掀起争创全国文明城市新高潮,促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长效常态、提质上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