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治新常态的若干思考

24.12.2014  12:43

  原标题:关于法治新常态的若干思考

  作者:蒋熙辉 《 光明日报 》( 2014年12月24日   13 版)

        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开启了法治中国建设的新航程,标志着依法治国进入新阶段,法治建设将呈现一幅新图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全面 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法治新常态。法治新常态,是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的必然要求,是国家治理现代化新探索的必然结论。深入学习 《决定》,进一步增进了对法治新常态的认识:法治新常态,需要新的心态、新的姿态和新的行为样态。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项系统工程

 

        十八大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决定》在此基础上,深化对三中全会加快法治中国的论述,提出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法治新常态之“新”,体现为适应新形势、提出新目标、布局新规划。

 

        一是适应新形势。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四中全会对依法治国进行顶层设计,是因为改革步入深水区、发展进入关 键期,必须通过法治提供可靠的制度化方案。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车之两轮”“鸟之两翼”,共同服务于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法治新常态是经济 增速换挡、经济结构调整、经济增长动力转换、经济发展转型升级的经济新常态的必然要求。法治属于上层建筑中的意识形态,决定于经济基础。经济新常态投射反 映到法治领域,必然对法治建设提出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的要求。法治新常态的提出符合法治建设的自身逻辑。自十五大确立依法治国方略以来,各领域法治实践已 渐次展开,片段、截面或者说碎片式、阶段式的法治改革与法治建设工程需要凝练提升,法治融入国家与社会治理的范围更宽、程度更深,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运用 需求更为迫切。

 

        二是提出新目标。《决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 体系是总目标,也是总抓手。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系统工程下,法治中国或者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可从点线面的立体结构来阐释:在“点”上,重点 关注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依法执政,要求坚持依宪治国作为核心,把握科学立法作为前提,坚持严格执法作为关键,守住公正司法作为防 线,夯实全民守法作为基础,推进依法执政作为保证,树立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加强法治文化建设作为灵魂,最终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 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和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在“线”上,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 建设,这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两条主线,贯穿法治中国建设的全过程、全领域、全环节。在“面”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高度统 一,无论是立法、司法、执法还是普法宣传教育、依法治理、法治理论体系构建都离不开“三统一”的指导,每一个切面或者截面都能观察到“三统一”的深远影 响。

 

        三是布局新规划。十五大将依法治国列为基本方略,1999年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十六大提出党的领导、人民当家 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十七大强调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十八大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注重发挥法治在 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 建设。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都要求从法治上提供制度化方案。理论界也一再呼吁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规划部署、作出顶层设计。《决定》提出的 新规划,总结了基本经验,回应了现实问题,给出了蓝图和路径。《决定》提炼了法治建设的五条原则,是依法治国的最新顶层设计,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路线 图。

 

不是就法治论法治,而要跳出法治看法治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更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决定》立足全局和长远统筹谋划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不是就法治论法治。因此,必须跳出法治看法治,站在更为宏观和全局的视野来认识。

 

        要把法治放在全面深化改革、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视野中来认识。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十八 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要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法治引领、规范、护航改革开放,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可靠保障;另一方面,改革开放进程中遇到的问题 倒逼法治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也需要深化改革,需要革除束缚法治建设的障碍,开放性地吸收外国法治文明成果。改革开放初期,我们曾经采取敢闯敢试、打擦 边球、踩红线的方式推动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所谓“良性违法”到今天不再适用。要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要加快立法效率、提升立法 质量,合理划分立法权限,确保改革“蹄疾而步稳”。

 

        要把法治放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两个一百年”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视野中来认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决定》体现全面建成 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三个全面”的逻辑联系,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体现推进各领域改革发展对提高法治水平的要求,而 不是就法治论法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涉及改革发展稳定、治党治国治军、内政外交国防各个领域,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文明建 设,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加强国防军队建设,加强国际法治,都需要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通过法治引领改革发展、规范社会行为,通过法治制约权力行 使、保障权利实现,通过法治确保社会公正、维护社会秩序,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为实现伟大中国梦保驾护航。

 

        要把法治放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视野中来认识。十八大将法治列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层面的追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核心 价值观)体现了古圣先贤的思想,体现了仁人志士的夙愿,体现了革命先烈的理想,也寄托着各族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转轨转型期,我国当前面临思想观念多 元、价值取向多样的现实。大国治理难题,最直面的是利益整合与共识凝聚。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共同成果,是迄今为止人类探索出来的最为有效的国家与社会治 理方式,最大限度地涵盖了现阶段广大人民群众对制度建设的普遍愿望和共同价值诉求,是社会各方共同价值诉求在治理制度上的“最大公约数”,是社会主义社会 实现善治的价值追求。法治同其他核心价值观存在交织融合、相互促进的关系,为其他核心价值观的践行提供制度支撑和有力支持。

 

法治中国建设是一个包容开放的体系

 

        《决定》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导航灯和指南针,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路线图、任务书和责任状。《决定》规定的内容实、措施实、责任实。学习贯彻落实《决定》精神,要把法治中国建设成为一个开放包容的体系。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一系统工程,既要立足全局和长远,又要回应现实关切、解决实际问题。《决定》确立了法治中国建设的基本工作格局,共规定 180余项重要举措,对每一部分内容具体部署,并严格责任落实。比如,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普法宣传教育规定“谁执法谁普法”, 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国共产党是依法治国顶层设计的推动者,也是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者。对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 300余项改革举措和四中全会提出的180余项重要举措的具体推进,牵涉中央与地方的协同问题、各地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问题、法治改革与全面深化改革举措的 配套问题。从确保政治方向、确保协同配合、确保施工进度出发,需要一个跨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高效组织法治工作的推动规划实施的协调机构。法治改 革亦属改革,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把四中全会提出的法治改革纳入改革任务总台账,一体部署一体落实一体督办,对确保改革与法治协调发展和统筹推进具有深远 意义。

 

        《决定》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里程碑,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构建一个符合法治规律、契合中国国情、包容开放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法治中国,深深植根于中国传统文化沃土之上,同时要吸收借鉴西方法治建设的有益经验。国家治理现代化,要防止把现代化简单等同于法治化,法律并非万能。法 治思维本质是一种规则意识、规则思维,法治方式实质上就是遵守规则、按规则办事。法治思维同政治、道德、经济、改革等思维构成现代治理思维。有不少人提 出,现在规矩多了,事情不好办了,实际上这是一种错误认识。没有规矩,容易乱办事,既无章法,又给权力寻租提供了空间。法治思维是“疏”而不是“堵”,不 是“不好办”而是“按法办”“依程序办”“更好办”。要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的进程中强调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运用,勇于吸收借鉴西方法治建设 有益经验,善于继承创新中国古代传统治理成功经验,尤其是总结改革开放30余年来的法治建设实践,不断提高法治水平和法治能力,不断拓展法治中国建设的空 间,不断创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原文链接: http://epaper.gmw.cn/gmrb/html/2014-12/24/nw.D110000gmrb_20141224_1-13.htm?div=-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