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诉违约均有责 依法调解终言和

04.05.2016  21:22

本网讯(陈超)一对生意伙伴在签订合同后,一方当事人在先后两次支付另一方施工款项后,余款迟迟不予支付引发纠纷。近日,这起合同纠纷案件在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东观法庭成功调解。

原告重庆某窑炉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祁县某玻璃有限公司签订了33平方米燃煤气窑炉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后双方又补充签订了《窑炉附属系统制作、安装合同》,两项合计51万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2年8月19日、2012年9月4日完成施工,同时被告也先后向原告付款44万元,余款7万元却一直未予支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此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付清欠款7万元。诉讼过程中,被告某玻璃有限公司提起反诉,要求被告赔偿因窑炉存在的设计缺陷造成的损失20万元。

 

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在充分了解案情,认真听取双方意见,细心翻阅证据材料之后,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讲事实、阐法理、讲人情,站在法律公平公正的角度为双方讲明案件中所涉及的各种法律关系及双方证据所存在的瑕疵。原、被告双方在此过程中,认识到了各自所存在的过错,最终握手言和,达成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5万元的调解协议。

责任编辑:侯成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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