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彩礼认定应以婚姻缔结的紧密性为原则
基本案情
2015年12月6日,原告李某某(男)与被告冯某某(女)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同居生活,2017年2月15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2017年5月,双方因琐事冯某某离家与李某某分居至今。2018年3月5日,冯某某起诉要求与李某某离婚,本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现李某某主张双方同居生活时按当地风俗给冯某某彩礼18. 法院

当事人其中一人死亡 本案分房契约是否失效
【案情】
原告刘某某与丈夫李拉某(已故)一生共生育三个子女:长子李大某、次子李次某(已故)、女儿李某珍。被告贺某某系次子李次某之妻,李一、李二、李三系李次某之子女。1976年,原告刘某某与丈夫李拉某在文水县凤城镇某某村修建了四间半正房独院一处。1995年,李拉某去世,刘某某居住至今。李拉某去世后,刘某某与子女们对遗产的继承没有进行明确的分割和登记。登记机关以院落房产分割不明确为由拒绝给二原告进行登记,致使二原告的权益不能得到合法的保护。二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 法院

该行为是否存在法律效力 房屋所有权人多次处分房屋
【案情】
2007年7月21日,被告刘某与被告尚某某签订《旧房屋买卖协议书》,双方约定:被告尚某某(乙方)将位于某处房屋出售给被告刘某(甲方);从交付房款之日起,由乙方帮助甲方办理过户手续;从交付房款之日起,乙方应为甲方办理过户手续提供有关证件。协议签订后,被告刘某支付被告尚某某房款,被告尚某某也将该房屋交付被告刘某。2010年2月24日,经原告马某、被告刘某和尚某某协商一致,三人同意再转让行为,并简化协议签订方式,在原被告刘某与被告尚某某签订的协议上进行了修改:将甲方刘某改为原告马某;联系电话也进行了相应变更,被告尚某某在协议左上角标注“同意转让”字样并且签字捺印签署时间;被告刘某在协议下方签署“刘某将尚某某的房子转给马某,如果房产证办下来由尚某某配合过户”。协议签订当天,原告马某将购房款12. 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