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

文水县法院利用公开庭审进行警示教育
本网讯(孟素)近日,文水县人民法院对原告胡某诉被告康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康某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法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被告康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原告胡某购房款57500元整及从2015年4月15日至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月息1. 法院

保证期间法院是否应当主动审查
【案情】
山西某公司分别于2008年7月4日、2008年8月20日向中阳县某信用社贷款三笔共计2000万元,约定的还款时间分别是2009年6月28日、2009年6月20日,月利率均为14. 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