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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管理 优化服务 山西省国税局全面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规定,从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的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扩大到年应纳所得税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据测算,此次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扩大后,山西省约有4.14万户小微企业受惠于该项政策,比政策调整前增加1.45万户,减税额1.03亿元, 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