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新法:关乎国计民生
关仕新
一元复始,万象更新。2015年1月1日起,一批关涉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公民权利保障的新法正式实施,我国的法治实践也迈入新的征程。
修改后预算法
落实财税体制改革
预算法被称为“经济宪法”,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法律保障。在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前夕,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修改后预算法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主要内容有:
完善预算体系推进预算透明化。预算法明确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尤其强调,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外,经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20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的安排、执行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即一方面要求各级政府向公众交代清楚收支决定因素的合理性,另一方面建立预算公开责任追究制度,使预算公开真正成为硬性任务,推动预算公开提速。
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为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预算法在允许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同时,从五个方面作出限制性规定:一是限制主体。经国务院批准的省级政府可以举借债务。二是限制用途。举借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三是限制规模。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四是限制方式。举借债务只能采取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方式,不得采取其他方式筹措,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五是控制风险。举借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国务院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度。
完善转移支付制度。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预算法规定国家实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财政转移支付应当规范、公平、公开,以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主要目标。同时,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转移支付。除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由上下级政府共同承担的事项外,上级政府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下级政府承担配套资金。上级政府应当提前下达转移支付预计数,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将上级提前下达的预计数编入本级预算。
修改后环保法
保护环境人人有责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主要内容有:
保护环境是基本国策。环保法在总则中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的战略地位,规定“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并将联合国大会确定的世界环境日写入,规定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完善环境保护基本制度。一是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明确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同时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二是完善跨行政区污染防治制度。明确规定,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防治措施。三是完善总量控制制度。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遵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扩大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环保法扩大了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规定凡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强化企业环保责任。环保法加大了企业的责任和处罚力度,对于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同时,环境机构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时,需与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环保法还在加大政府对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等方面作了规定。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重点保障司机和出行人权益
为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各方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交通运输部日前颁布了《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下称《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确立出租汽车发展定位和发展方向,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和车辆许可条件和程序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在提高百姓出行服务方面,有不少看点。
经营权有了期限限制。《规定》对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进行了制度设计:一是明确经营权实行期限制,鼓励通过服务质量招标方式配置经营权。二是建立完善市场退出机制,要求与出租汽车经营权人签订经营协议,明确经营权到期后能否继续经营与其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挂钩。三是对于车辆经营权需要转让的,要求依法办理车辆经营权变更许可手续,重新签订经营协议,并明确经营期限为其剩余期限,提示经营风险。
强化运营服务保障司机休息权。一是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设施设备的配备要求、服务标准及行为准则作出细化要求,为全社会提供规范的出租汽车运营服务。二是落实经营者主体责任,依法处理好经营者和驾驶员之间的利益关系,要求经营者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落实驾驶员休息权,依法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
电召及预约出租汽车服务将更加普遍。《规定》对出租汽车电召服务流程、平台建设、服务保障等提出了明确要求,促进各类电召服务规范发展。该法第29条规定,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平台应当提供24小时不间断服务。第30条强调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只能通过预约方式为乘客提供运营服务,在规定的地点待客,不得巡游揽客,等等。上述举措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便利的出行服务。
1月起还将实施的其他部分新规:
交通运输部:《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等:《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