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行政长官普选决定的法律效力不容置疑
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闭幕。会后,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解读新修改的预算法、安全生产法和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是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最受关注的议题之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李飞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全票通过的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是基于正确实施香港基本法和决定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宪制责任,本着对国家、对香港高度负责的精神,在香港民主制度发展重要时刻作出的一项重大决定,是一个合法、合理、合情的决定,其法律效力不容置疑。他说,香港社会这一段在关于行政长官普选问题的讨论中,少数人企图以所谓国际标准取代基本法,实际上,这些人的“国际标准”,完全是为他们自己量身订做的,“这哪里是什么‘国际标准’,明显是‘个人标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就是为了使讨论严格遵循基本法,对行政长官普选制度核心问题作了规定。
李飞还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只是走出了“五步曲”的第二步,香港到底能不能落实行政长官普选,关键是特区政府提出的普选法案能不能在立法会获得通过。“如果普选法案无法通过,那么香港错失的将不仅仅是一次民主发展的机会。更重要的是,香港可能继续面临更长时间的政治争拗,牵扯特区政府处理经济、民生问题的精力,更不用说,香港社会部分人挑起违法激进活动可能对香港良好营商环境带来的负面影响了。”李飞说,“如果有人说,2017年不实现普选,2022年还可以重新来过,那么我想说的是,香港可能因此而错失的发展机遇是不可能重新来过的。”
预算法素有“经济宪法”之称,我国预算法自1995年实施以来,这还是第一次进行修改。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回答有关问题时表示,此次预算法修改着重关注了全口径预算、地方债管理、约束转移支付等,“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防范化解财政风险重点是解决三个层面的问题,一是建立举债融资机制,解决怎么借的问题;二是对地方政府债务实施分类管理和规模控制;三是理清政府和企业的责任,解决怎么还的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主任王超英认为,修改后的预算法加强了人大对预算审查监督力度,要求报人大审批的预算草案应当进一步细化,同时完善了预算的初步审查制度,明确了审查内容、审查机构、审查时间等,此外还增加了县、乡级人大在正式审查预算草案前应当组织基层人大代表听取选民和社会各界意见的规定,强化了基层人大的预算审查工作,充分发挥了人大代表的作用。
安全生产法的修改同样是重要议题之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滕炜说,这次修改加强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此外,针对乡镇企业发展迅速、数量多的实际情况,专门对乡镇政府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作了规定,“明确乡镇政府要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管,并不是说把乡镇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全压给乡镇政府。乡镇政府要加强监管,尤其要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管。”
责任编辑: 余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