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办公厅 》的通知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现有从业药师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要求,为弥补执业药师数量的不足,充分发挥现有药学服务能力,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决定实施从业药师过渡政策。现将我省从业药师确认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长具备条件的从业药师资格有效期
有条件地延长现有从业药师资格期限至2020年。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符合条件的从业药师开展确认工作; 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经确认在册的从业药师可有条件地继续在岗执业;从2021年1月1日起,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要求配备执业药师。
二、确认具备条件的从业药师
(一)确认从业药师继续从业资格,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持有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的《从业药师资格证书》,且未获得执业药师资格;
2.近三年一直在药品经营企业药学服务岗位从业;
3.身体条件能够胜任岗位工作。
(二)确认和复核工作程序:
1.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从业药师确认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2.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须于2016年1月10日前,将经确认并登记造册的从业药师名单,按照附件格式填写并报省局人事处;并在政务网站将本行政区域通过确认和复核的人员名单及其从业企业等信息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3.省局对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的名单进行审核,统计汇总后报总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在省局网站进行公开。
4.上述工作于2016年2月底前结束。
三、过渡期从业药师的使用和管理
(一)2020年12月31日前,由经过确认的从业药师承担执业药师职责的药品经营企业,视为符合执业药师配备要求。
(二)从业药师过渡性政策仅限于已有的药品经营企业,重点以县以下药品零售企业为主,批发企业和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配备执业药师。
(三)经确认的从业药师不得随意变更从业企业,其所在企业不再具备药品经营资格时,方可向原确认登记部门申请变更登记,不得跨省登记。未经变更登记自行变更从业企业的,不再具有从业药师资格。
(四)已配备了执业药师的经营企业,不得使用从业药师替换执业药师。
(五)省局将对确认资格的从业药师建立数据库,并在省局网站和总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网站提供数据查询。
(六)从业药师应当按照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相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提高素质和能力。不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者,取消其资格。
(七)从业药师考取执业药师资格或因健康等原因不宜继续从业的,应主动报请登记部门注销其从业登记。
(八)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从业药师严重违反从业规定的,应及时通知省局人事处按规定注销其从业登记。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从业药师使用管理工作要精心组织确认,严格审核条件。严禁在此期间变相认定新的从业药师。对在从业药师确认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个人,取消其参加确认资格;已经通过确认的,撤销其资格。对弄虚作假的企业,按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节严重情形予以处罚。
(二)高度重视执业药师数量与能力发展,在认真总结“十二五”工作基础上,制定本地区零售药店配备实施规划,加大执业药师宣传力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按时间、分层级完成配备任务,强化执业药师执业指导与监督,坚决打击 “挂证”等违法行为。
(三)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准确掌握政策,处理好发展执业药师和做好从业药师过渡工作关系。既要充分发挥过渡期内从业药师弥补执业药师不足的作用,又要积极推进执业药师的发展,确保到2020年基本实现执业药师全配备目标。
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5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