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食药监办财〔2014〕17号 关于印发《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培训费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29.12.2014  18:27

各直属事业单位,省局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局培训费管理,根据山西省财政厅、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公务员局下发的《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晋财行〔2014〕50号),结合我局实际,研究制定了《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费管理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4年7月10日

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培训费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处室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三条  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各处室应于年初制订本部门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等)(附件1),经人事处会同规财处审核后,报局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四条  培训费实行预算管理。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须由有关处室提出请示,由规财处审查预算并提出经费渠道,经人事处、分管领导审核并报局长批准后执行。
  培训预算由组织处室提出,由经规财处审核,预算内容及格式详见附件2。
  第五条  培训费是指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使用的资料费及印刷费。
  (六)其他费用,主要包括:交通费(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以及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
  第六条  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住宿费

伙食费

场地、讲课及其他费用

合计

150

100

150

400

 

  本地参训人员不安排住宿;工作人员除必须住宿的,一般不安排住宿。
  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七条  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一)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实际讲授课2小时以上,下同)最高不超过1000元;
  (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三)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确定。
  第八条  各处室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择优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高校培训基地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项目。
  第九条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条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第十一条  各处室组织培训应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行干部选学、在职自学等方式,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
  第十二条  报销培训费,应当提供培训申请计划批复、培训预算、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用场地所属单位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赴外地参加培训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报销管理的规定执行。培训单位安排接送站的,不再发放和报销市内交通费;培训单位不安排接送站的,市内交通费按每人每次培训160元包干使用。
  规财处要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三条  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能以现金方式支付。使用公务卡结算培训费后,应尽快到规财处报销。公务卡还款最后期限为次月25日,因持卡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滞纳金,由个人承担。
  第十四条  各处室应当于每年11底前将本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包括培训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培训对象及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培训成效等)报送机关人事处汇总。
  第十五条  各直属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