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相关问题的请示》的回复
29.08.2016 12:34
本文来源: 食品药品监管局
太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相关问题的请示》(并食药监【2016】39号】)收悉,经研究并请示国家总局,现回复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由具有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法电子认证许可证书的北京数字认证服务有限公司为系统使用提供认证服务。已经全部按照要求配备了相关设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要求的所有条件。
3、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sp.cfda.pub.8800)首页即可对电子版检验报告的有效性进行在线验证。如需打印使用,可将电子版检验报告下载储存至电子介质中,采用纸质检验报告与电子版检验报告一并使用,及时开展核查处置工作。
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8月24
本文来源: 食品药品监管局
29.08.2016 1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