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食药监综〔2015〕136号 关于做好食品安全抽检及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

15.09.2015  19:07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食品药品检验所,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做好食品安全抽检及信息发布工作的意见》(食药监食监三〔2015〕64号)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2015年8-12月食品安全抽检工作安排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三〔2015〕108号),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实现抽检全覆盖。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合理分工,提高食品安全抽检的覆盖率。国家总局和省局抽检的重点是大型企业生产且全国流通的社会关注高、风险程度高、日常消费量大的婴幼儿配方食品、乳及乳制品、肉及肉制品、食用油、酒类、饮料、食醋等重点品种。国家总局主要对规模以上占市场份额较大的食品生产企业进行抽检(第一批重点抽检涉及我省食品生产企业名单详见附表1)。省局根据我省食品安全状况、居民饮食消费特点、易发多发问题等情况和国抽计划,制定省级抽检计划,被抽样企业避免与国家总局重复,力争覆盖全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全部食品生产企业(省局第一批重点抽检食品生产企业名单详见附表2)。市、县两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主要负责对行政区域内具有一定规模的市场销售的蔬菜、水果农药残留,畜禽肉、水产品兽药残留等进行抽检,同时加强对本地小型生产企业、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和餐饮单位自制食品的抽检。蔬菜、畜禽肉类、水产品等高风险品种力争每月抽检,较高风险的产品每季度抽检,鼓励使用快检设备进行筛查检验,并详细记录检验结果。抽检对象名单报省局,由省局汇总报总局。
  为了避免抽检重复,原则上对国家总局公布名单内的企业,省局不再重复安排计划性抽检;对省局公布名单内的企业,市、县局不再重复安排计划性抽检,专项抽检及案件检验除外。
  二、突出检验重点。检验项目要突出食品中农药兽药残留、食品添加剂滥用和非法添加、致病菌、重金属、污染物质等安全性指标,同时兼顾品质性指标。
  三、规范抽样行为。抽检的样品应主要在流通环节或餐饮环节购买。流通环节或餐饮环节未抽到的产品,可在生产环节抽取。要坚持问题导向,采取交叉抽样、异地抽样和专项抽检等多种方式,提高问题发现率。
  四、规范送样和检验行为。样品购买后,要有专人送达检验机构。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选择具有相应检验资质、实验室管理体系运行良好的食品检验机构承担检验任务,确保检验过程规范严谨、检验检测结果准确可靠。省局和市局应当主要采用实验室检验。不具备检验条件和能力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采用一定比例快速检测方法进行抽查检测,对抽查检测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依法进行检验。
  五、加强复检监督。严格执行复检程序和复检报告接收时限。生产经营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申请复检的,要严格依法进行。复检所需样品,由组织抽检的监管部门指定专人送达检验机构,并专门保管。鼓励初检机构赴复检机构实验室直接观察复检实施过程。如复检结论与原检验结论不一致,组织抽检的监管部门要组织初检机构与复检机构及外部专家一起进行分析研判。复检期间和真实性异议审核期间,复检申请人不得停止履行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义务。
  六、及时处置不合格产品。同一企业被抽样样品全部不合格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责令企业停止生产、召回全部市场销售的产品;部分样品不合格的,可责令企业召回不合格产品,视情况停业整顿,同时增加对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其他批次产品的抽检频次。对产品不合格较多、且安全危害较大的,可采取全部产品召回下架、封存,检验合格的批次重新上架恢复销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采取的责令下架、召回等措施,同时报告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外地企业生产的不合格产品,在责令经营企业采取退市、召回措施时应及时通报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产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接到通报后,应根据风险情况和《食品召回管理办法》依法责令生产企业停止生产、清理库存、召回市场销售的不合格产品。对检出可能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在24小时内向国家总局和相关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检验情况,并启动核查处置工作。
  七、及时公布检验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在检验结果出来后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布,同时向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上报抽样布局及检验结果。公布检验的信息应包括产品合格的企业和不合格的企业、产品名称、检验项目、合格与不合格的检测值、生产企业及抽取样品的地点等。对公布的不合格产品,要进行风险解读,并对消费者进行风险提示。
  八、监督企业整改。对不合格产品的生产经营企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责令其查找原因并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报告产生不合格产品的原因及相应的整改措施。经原抽检部门或原抽检部门委托产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复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相关产品生产经营。
  九、依法查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生产经营企业应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抽检样品真伪发生争议的,如销售企业不能证明其合法来源的,由销售企业承担全部责任。生产企业购进原辅料不合格导致产品不合格的,同时不能出示采购原辅料记录的,要加重处罚。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第一时间启动对不合格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调查工作,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十、严肃工作纪律。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抽样单位、承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承检机构管理规定》《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抽样、检验和报送检验结果。工作人员如有更改抽样地点和样品,篡改数据、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瞒报、谎报检测数据,利用抽检结果牟取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违反保密纪律泄露相关抽检信息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及时调查处理。
  十一、建立抽检数据统计制度。市、县两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在对外公布抽检结果的同时向上级监管部门报送食用农产品抽检结果(报送格式和方式详见附表3),省局及时汇总审核,并且专报国家总局。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每月初3个工作日内对社会公布上月食品抽检汇总分析情况。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食品抽检和信息发布工作,要明确牵头处(科、股、室),统一制定计划、统一组织实施、统一数据汇总、统一结果利用。对于抽样企业、抽样地点、检验单位的选择,样品运送保存,抽检结果的发布、通报、上报,对不合格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处理,均应严格程序、责任到人,并经本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审定批准。要加强舆情监测,妥善处置,确保食品安全抽检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