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不容乱 私造假盐获刑罚

26.01.2016  10:20

 

通讯员 穆沛华 康照明

 

食品安全是大事,对于危害人民群众食品安全的犯罪要予以严厉打击。近日,汾阳市法院对生产、销售假碘盐的被告人王某平、王某宁等人依法作出刑事判决。

2013年10月至2014年5月期间,被告人王某平、赵某(夫妻关系)以每吨700元的价格向交城县籍人韩某(另案处理)处购买精制散装盐约13吨,从文水县南安镇高车村村民陈某处购买400个用于包装深井海藻碘盐的牛皮纸箱和2万个塑料小包装袋,将购买的大袋精制散装盐装入小袋400g深井海藻碘盐包装袋后,冒充深井海藻碘盐进行销售。

2013年10月至2014年5月间,二被告人以每箱30元的价格共向被告人王某宁、郑某(夫妻关系)销售假冒深井海藻碘盐约342箱,后王某宁、郑某以每箱38元左右的价格向其表哥温某销售深井海藻碘盐共计约253箱。温某在销售时被山西省盐务管理局吕梁分局查获。经检验,销售的假冒深井海藻碘盐,碘含量低于合格标准范围。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平、赵某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被告人王某宁、郑某行为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四被告人在庭审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赵某、郑某的悔罪表现,以及文水县司法局的评估意见,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

责任编辑:武文静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年8月政府采购意向
为便于供应商及时了解政府采购信息,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关2022年8月政府采购意向
为便于供应商及时了解政府采购信息,法院